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号),历年的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要求,从宏观方面制定了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中央的宏观政策,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相关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一、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渠道。目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已趋于完善,应进一步优化上级涉农资金投放政策,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转为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相关项目或配套项目。
二、改进完善村集体特色种植业项目保险补贴政策。鉴于我省小麦、玉米、花生等大宗农作物收益保险已经纳入国家财政补贴,减轻了地方财政补贴投入。建议市、县两级财政设立专项保险补贴资金,重点补贴风险比较高的村级集体经济特色种植业项目包括食用菌、花卉、温棚蔬菜、中药材等。村集体和财政各承担保险费相应比例,借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特色种植业的持续抗风险能力。
三、对村级集体经济贷款及担保费补贴。村级经济经济家底薄弱,除财政资金外,大部分项目靠贷款支撑。建议对贷款及贷款入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获得的贷款,对超出基准利率部分财政予以贴息。有贷款担保费用的,对担保费用给予补贴。
四、出台村三委干部及相关人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奖励政策。目前村干部及相关人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靠的是无私奉献,付出没有经济回报,缺少持续发展动力,建议借鉴外地做法,市、县两级出台对三委干部及相关人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奖励政策。对发展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其他村、组干部、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农村党员群众、本村引进入股集体经济人员,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自主生产、经营、投资等产生的收益为主。对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盈利超过5万元的村,可开展奖励分配。通过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根据村集体经济盈利金额合理划档,确定奖励及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