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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ywzx-2015-00216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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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叶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叶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13日




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2〕9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作用,调动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四大类: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子网站建设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一)主动公开工作(30分)


  1.规范性文件。以行政机关或部门名义印发的、按照《条例》规定不涉密的、应对外公开的文件。


  2.其他政府信息。是指被考核单位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予以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


  以考核不涉密规范性文件公开为主,其他信息公开为辅。


  本年度不涉密规范性应公开文件,每缺少1个扣1分,公开的文件内容缺漏不完整(无标题、文号、落款单位、发文日期)、超期限等情形的,每一项扣0.5分,1个文件具有上述多项情形的,最高扣1分。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10分)


  1.受理情况。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被举报查实的,每l件扣2分;受理而无完整登记备案的,每件扣1分。


  2.答复情况。超期答复的,每l件扣1分;不答复的,每l件扣2分;因工作懈怠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答复而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败诉的,扣10分。


  (三)子网站建设和管理(50分)


1.子网站有空栏目或内容与栏目名称不符,信息更新缓慢(一般掌握为15个工作日),每一项扣1分。


2.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扣5分。


3.子网站管理无主管领导,无专职工作人员,每一项扣5分。


4.向政府门户网站供稿,“乡镇在线”或“部门快讯”栏目每采用1条加计1分,最高加2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10分)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缺一项扣2分。   


  三、考核方法和结果认定


  采取以被考核单位自查为主和考核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对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网站建设和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时间另行文通知),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二)抽查。县政府办公室将组织考核组深入被考核单位进行抽查,查看被考核单位全年不涉密规范性文件全部文档资料,检查不涉密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情况和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有关详细文档资料,查看网站建设和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有关文件资料,最后形成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照规定报县政府审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通报。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被考核单位要根据考核内容,认真整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档资料,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二)被考核单位没有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参照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做法,把已公开的文件进行分类整理,显示文件标题、文号、落款单位、发文日期和公开日期等,以便于考核。






 












叶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为确保我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领域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二)保障性住房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


(四)环境保护信息。


(五)招标投标信息。  


(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七)征地拆迁信息。 


(八)价格和收费信息。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媒体)。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通过保密审查后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叶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平顶山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