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3〕5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法采砂专项行动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违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致使部分河道和大量农田遭到破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有效遏制违法采砂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违法采砂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惩治违法采砂行为,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砂资源、土地和群众利益、生态环境得到依法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无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擅自改变采砂许可证确定的位置、范围等要求进行采砂的;买卖、擅自转让或利用已失效的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违法买卖或出租土地为违法采砂创造条件的;在整治违法采砂过程中失职、渎职或充当保护伞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安排
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利用4个月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专项打击(1月20日至3月21日)
由县集中整治违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员单位配合联动、组织实施。主要任务:一是自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启动之日(1月20日)起,县水利局不再审批砂资源开采许可证;以往审批的到期后不予延续,全县境内所有砂资源暂停开采。二是有砂资源的乡(镇)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结合自身承担的任务,制定各自的集中整治方案。三是加强宣传动员,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集中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四是根据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由副县长李红民牵头,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各抽调一名副职和相应工作人员,成立联合专案组,认真查办重点案件)。五是由各乡(镇)及相关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生在本辖区和本单位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自行严肃查处,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六是县政法部门、新闻部门要联合开辟专栏,对查处的违法采砂典型案例,要进行深度剖析和公开曝光,靠新闻舆论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共同抵制、联手铲除违法采砂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3月22日至4月23日)
由县集中整治违法采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组成专项检查组,对有砂资源的乡(镇)和承担集中整治任务的县直单位,逐个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现场查勘、群众暗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立足实际鉴定是否整治到位、是否履职到位。
第三阶段:成果巩固(4月24日至5月25日)
对专项打击、集中检查取得的成果进行全面巩固,对前两阶段工作中发现的好做法和经验认真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对明显整治不力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县纪检监察部门要深挖细查,严格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实效。相关乡(镇)和县直单位要重点研究治本之策,把集中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加强砂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不反弹。
2013年1月1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