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2〕44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2012年 12月27日
叶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工作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的范围为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各项目标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订、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的考评、奖惩,都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各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在目标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逐级上报,直至总责任人裁决。下一级目标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目标责任人的裁决意见。各目标责任单位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县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为全县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县长对县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分管和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实施。
(三)各部门行政正职为本部门责任人。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县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职责是负责县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部门目标制订中的协调、审查、监控及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承担。
(二)目标管理组织协调单位。由县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为目标管理组织协调单位。其职责是负责全县宏观目标和涉及全局性目标的组织协调;负责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查、监控及年终考评等工作,并对目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目标责任单位。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的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设置、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的设置
(一)乡(镇)的目标体系。主要由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依法行政两部分目标构成,其中经济发展目标主要包括:生产总值、财政收入、非公有制经济、招商引资、畜牧生产、林业生产、“白色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能耗下降率等;社会事业发展和依法行政目标主要包括: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计划生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信访、安全生产、农民减负、食品药品监管、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行政执法、节能减排等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等。
(二)县政府部门目标体系。根据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同的业务性质设置不同的责任目标项目。县政府具有依法行政职能部门的目标体系由业务目标、依法行政目标和公共目标三部分构成;县政府其它部门的目标体系由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两部分构成;其中,业务目标分为三个部分:1、承担市政府目标;2、重点工作目标;3、日常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县委、县政府当年的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等确定的全县工作的总目标。
(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当年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自身的职能。
第八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
(一)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原则。强化属于政府管理职能的目标,将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列入目标,并量化分解到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协调一致的原则。各目标责任单位所制订的目标,要与县政府下达的总目标相衔接,确保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相衔接,体现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和当年的主要工作,既要把握全面性,又要突出工作重点。
(三)科学性和先进性相结合的原则。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照客观公正、先进可行、重点突出、简便易行的原则,制订出切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的工作目标,工作目标要具体、量化(数量、质量、时限)、便于操作;不能量化的目标要制订出具体的考评标准;一般性事务工作不列入目标体系。
第九条 目标制订的程序
(一)每年初,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制订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县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县政府办公室。目标责任单位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涉及到其它工作部门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商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县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裁决。
(二)县政府办公室在各目标责任单位制订的目标初步方案和县统计局提出的指标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审核,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订出各目标责任单位当年的工作目标,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政府组织与各目标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
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分解、细化到个人。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对县政府下达的重点目标及市定目标,要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与县统计局要将全县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逐月、逐季通报;对全县的重点目标及市定目标实施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年度目标下达后,市政府及市直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对县政府下达的单项工作任务,视同新增目标并纳入年度目标考评。
第四章 目标考评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评的内容
(一)县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1、主要责任人亲自抓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确定的分管领导、部门及人员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
2、为保证目标运行,建立健全的监控、管理制度和执行落实情况;
3、按要求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情况;
4、目标管理资料的规范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评的方法
(一)目标考评采取平时考评、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形式。
1、平时考评。县政府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度督促检查一次。
2、半年初评。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各责任单位的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半年初评,初评结果予以通报。
3、年终总评。县政府组织若干考评组,对各责任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评,总评结果作为年度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考评办法
平时考评、半年初评及年终总评,均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各乡(镇)、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组组长和各单位被抽调人员分别对整个考评结果和单项考评结果负责。
考评主要采取一听、二看、三座谈、四抽查、五核实、六认定的办法。
1、听:听主要领导汇报。
2、看:看汇报内容的依据。
3、座谈:召集有关人员座谈被考评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
4、抽查:考评组对汇报的各项内容实地进行抽查。
5、核实:汇总考评结果与被考评单位核对落实。
6、认定:考核组长和从相关单位抽调的考核组成员,根据考评情况,分别对整体结果、单项结果认定。
第十五条 考评的程序
(一)考评步骤
平时考评、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均分为自查自评、考评组考评、主管部门认定和综合评定四个步骤。
(二)具体操作
1、自查自评。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责任书的要求,对责任目标的执行进行,逐项自查自评,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2、考评组考评。由县政府办公室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评组,结合自查自评情况,实地考评各责任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
3、主管部门认定。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各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4、综合评定。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考评结果、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和督查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得出综合考评结果(建议)。年终综合考评结果,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考评范围与计分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范围
凡与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均在考评之列。
第十七条 分值确定原则和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目标分值确定的原则:
1、目标考评实行千分制。
2、乡(镇)目标中,经济发展目标占600分,社会事业发展和依法行政目标占400分。
3、县政府具有依法行政职能的部门,业务目标占700分,依法行政目标占100分,公共目标占200分。
4、县政府其它部门的业务目标占800分,公共目标占200分。
(二)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1、完成量化目标的得满分,超额完成量化的目标除财政收入增分不封顶,其它量化目标增分不超过基本分的30%,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分(得分保留1位小数)。
2、对非量化目标项目,根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优秀、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档次计分。优秀的在基本分值上加基本分的20%,完成的计基本分,基本完成的计80%的基本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3、对考核年度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增分。(1)单位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省(部)、市(厅)、县级表彰奖励的,分别计增20分、10分、5分、2分。(2)单位整体工作受到国家、省(部)、市(厅)、县表彰奖励的,分别计增30分、20分、10分、5分。(3)因工作成绩突出,国家、省(部)、市(厅)、县召开现场会且推广经验的,分别增30分、20分、10分、5分。上述均为上级党委、政府或党政部门的表彰奖励,属于协会、组委会的奖励不增分。对二级机构表彰奖励的也不增分。
4、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扣分。(1)受到省、市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在省、市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分别扣5分、2分;在国家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8分;(2)受到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县政府委托“两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3)半年考评后三名的乡(镇),每次分别扣3分、2分、1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奖惩依据
根据年终考评结果,分别对先进单位、落后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或惩戒。
第十九条 年终奖励
目标奖惩工作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进行。
(一)对乡、镇设目标管理综合奖
“目标管理综合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
(1)综合一等奖:以考评总分多少为序,取第1—3名的乡(镇)评为“目标管理综合一等奖”,颁发奖牌并予以现金奖励。
(2)综合二等奖:以考评总分多少为序,取第4—6名的乡(镇)评为“目标管理综合二等奖”,颁发奖牌并予以现金奖励。
(3)综合三等奖:以考评总分多少为序,取第7—9名的乡(镇)评为“目标管理综合三等奖”,颁发奖牌并予以现金奖励。
(二)对县政府部门设目标管理综合奖
1、根据综合得分排序前20名的单位(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含并列),评为“目标管理综合奖”颁发奖牌并予以现金奖励。
2、根据综合得分排序前10名垂直单位(含并列)评为“目标管理综合奖”颁发奖牌并予以现金奖励。
(三)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完成单项重点工作特别突出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可授予单项奖(具体名称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1)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一票否决的;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受到一票否决的;
(3)安全生产受到一票否决的;
(4)信访工作受到一票否决的;
(5)其它受到一票否决的情况。
第二十条 惩戒
1、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且考评位次与上年度相比未前移,排名在后2名的乡(镇)和后3名的县政府部门,县政府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责任人诫勉谈话且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进入优秀档次。
2、建立干部政绩不良档案,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工作业绩和惩戒的主要依据。其中因工作落后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进入优秀档次。
3、考评组长及考核人员在核实、认定过程中不负责任,致使考评结果与事实出入较大的,对考评组长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年终考评分5分,考评组长及考核组成员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进入优秀档次。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乡(镇)和部门,取消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印发的《叶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