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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ywzx-2015-00173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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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14〕33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及征收办法和使用方向进行规范。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严格按照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和平政〔2014〕27号文件精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主要包括旅栈、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


(二)标征收准


1.旅栈业按营业收入的1.5%—3%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1%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2%计征。


4.房屋出租(含出租柜台)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5%—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采矿业(包括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盐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每销售1吨征收3-8元。


8.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0.15%计征。


9.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0.1%-0.15%计征。


10.水、电、气、热力等国家管理的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次性提取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11.为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比例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公布。


二、征收办法及财务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县物价部门负责,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加盖“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专用章”,严格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每月征收一次。对逾期不缴纳或拒绝缴纳的,由县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监督检查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


(一)报批程序


使用单位向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调查测算确认有投放必要的,向县政府提出审批建议。经批准后,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与使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使用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文件精神,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贴。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困难群众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入,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城市副食品市场建设,建立农产品进城绿色销售平台,为城市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副食品,丰富群众的菜篮子。


6.用于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办公经费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11月23日下发的《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叶政〔2010〕47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1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