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4〕40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编纂乡镇(部门)志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乡镇志书(以下简称乡镇志)是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编修乡镇志是记述我县乡镇的经济社会现状、历史变迁和发展轨迹的必然要求,是传承和弘扬地域文化的有效途径。为切实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推动修志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89号)、《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志编纂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史志〔2014〕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乡镇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23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全面、客观、真实、系统地反映本乡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真实记述事物发展变化的轨迹,弘扬传统文化,传承基层文明,展现时代风貌。
二、编纂原则
(一)坚持依法修志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志书中有关保密、军事、民族、宗教、政法、科技、外事等方面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要求。
(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记述事物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不浮饰,不溢美,存真求实,去粗取精。树立精品意识,编修佳志名作。
(三)坚持横排竖写的原则。篇目的设置要按照事物的属性归类,做到横分门类,纵述史实,以时为序。做到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
(四)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突出历史特性、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把能够反映本乡镇有特色、特点的材料载入志书,彰显特色,凸献风貌。
(五)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入志人物做到“生不立传”,收录标准应严格掌握,不可过低过滥,把本乡镇的乡贤、名师、名医、劳动模范等写入志中。
(六)坚持详今略古、详独略同的原则。志书主体内容的记述繁简有致,详略得当,属共性、宏观的内容宜简记、属个性、微观的内容宜详记。
三、任务及目标要求
(一)目标任务。按照目前行政区划,全县共有17个乡镇,要编纂出版乡镇志17部。
(二)创精品佳志。开展精品佳志评选活动,力争在全市乃至全省编纂出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乡镇志书。
(三)时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点指导2-3个试点乡镇开展乡镇志编纂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乡镇志编修任务。
四、编纂形式
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编纂形式。
(一)模式:创修、续修,简志、图志。
(二)出版形式:独立成志,一乡一部。冠名如:《叶县xx乡(镇)志》。志书名称以下限时本行政区域名称为准。
(三)版式要求:版面格式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16开本(889x1194mm),横排印刷;徽标、字体、字号按统一规范要求处理;封面书名不用个人题签。
五、编纂规范
(一)时间断限。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体例要求,上限可追溯至事物发端,下限原则上截至到2010年,不得随意突破下限。
(二)体裁。包括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述即概述,总括乡镇概貌,综合反映本乡镇宏观发展轨迹;记即大事记,以时为序,按纪事本末体要求,真实记述本乡镇发生的大事、要事、新事、奇事,时间、地点、事件、结果要素齐全。志为志书主体,全面记述乡镇各行各业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传即人物传,记述乡镇人物,宜设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名录和人物名表等;图有彩图、随文图,彩图置于志书之首,随文图插入正文之中,图文并茂;表即各类统计表,是志书内容的重要补充;录即附录,收辑没有写入正文、且有存史价值的材料。专记、特载、调查报告等,可随志附载。
(三)文体文风。采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行文力求严谨、准确、简明、朴实、流畅。
(四)志书中所用称谓、纪年、数字、注释引文、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的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部门数据经核实、确认、审定后方可入志。
六、基本内容
乡镇志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建置沿革、地理资源、基础设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物。
(一)基础设施。乡镇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邮电信息、公用事业等;
(二)经济方面。包括农业(含种植业、林业、水利、畜牧、农业机械)、工业(含乡镇企业、私营和个体企业)、商业(含个体工商户、超市等)、服务业、经济管理等;
(三)政治方面。包括乡镇党委和政府工作、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群团组织、武装(民兵)、公安、司法等;
(四)文化方面。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图书、名胜古迹、广播影视、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
(五)社会方面。包括人口、民族、宗教、风俗、姓氏、居民生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
(六)人物方面。人物传记、人物简介、人物名表、名录,筛选本乡镇、或在本乡镇工作过的有影响的党政、商、企界人物,本籍在外工作有业绩的党政、科技人物、其他模范人物、能工巧匠、名医名师、社会楷模、时代精英等。
七、质量要求
观点正确、史实准确、详略得当、特点鲜明;体例科学、规范、严谨,篇目设置合理、归属得当、排列有序、特点突出;区域、时间界限明确,不越境、不上犯、不旁侵,不随意突破断限;据事直书,述而不作;内容忌交叉重复;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表达前后一致;图、表要素齐全;资料真实、准确、全面、系统;文风朴实,用语准确、规范,行文简洁、流畅;标点、数字、计量、注释、引文、纪年,行文简洁、流畅;标点、数字、计量、注释、引文、纪年、称谓等符合国家规定;印刷清晰,装帧典雅。
八、理论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举办不同范围、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培训班。编印各类修志业务讲义,作为培训主要教材、操作主要蓝本。授课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到乡镇志编修工作开展较早、经验丰富的地市参观学习,吸纳众长,促进提高。
九、资料管理
资料是一部志书的基础。要加强资料收集的力度,积极拓展资料收集的范围,重视社会调查,并注意收集口述、音像等资料。要做好资料的鉴别、筛选工作,避免失实、欠缺和选材不当问题,保证资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要对重要资料来源注明出处,对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点的词汇准确、简明规范地注释。编写志稿前,应对入志资料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对收集到的各类修志资料(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泄密、遗失和损毁。修志完成后,相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规范整理,入馆保存,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出让、转借。
十、工作步骤
制定方案—拟定篇目—资料搜集—编纂—征求意见—召开评审会—送审—总纂出版。
十一、审查验收
(一)审查验收程序。坚持初审、复审、终审三级评审制度。初稿完成后,由乡镇政府初审;达到送审标准的,报县地方志办公室复审;复审通过,上报市史志办进行终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二)实行“六不通过”制度。对志稿中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未经过三级评审的,随意更改志书断限的,对合理化建议没有采纳和修改的,没有经过县评直接送市评的,县评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过。
(三)审查验收责任。县地方志办公室对所属乡镇志承担审查责任,并对其质量负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县地方志办公室有权予以驳回,责令编纂单位修改或重修;对未经审查验收合格,擅自将志稿交付出版,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四)审查验收手续。乡镇志稿送审,须向县、市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审查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一式3份,分别由市、县、乡三级保存;送审志稿须报送纸质一式3册(套),电子版1份。
(五)其他说明。志书出版后两个月内,编纂单位须向省、市、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进行备案,并报送成书30本、电子光盘1套。
十二、组织领导
各部门、乡镇要提高对乡镇志编修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科学谋划,积极推进,确保乡镇志编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做到“两纳入、四到位”。即,把乡镇志编修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领导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条件到位。
(二)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编修乡镇志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乡镇志工作应列入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签订承编责任书,用目标责任书考核修志工作。
(四)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与县史志办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乡镇志编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
附件:1.叶县乡镇(部门)志书编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乡镇志审查验收意见书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叶县乡镇(部门)志书编纂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郑秋生(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赵三林(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
成 员:李春亭(县委督查室主任)
任丙奇(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秀英(县史志办主任)
樊振伟(昆阳镇镇长)
李向伟(城关乡乡长)
艾玉玺(马庄乡乡长)
李记刚(任店镇镇长)
付水生(龙泉乡乡长)
王 森(田庄乡乡长)
兰建伟(龚店乡乡长)
马向阳(保安镇镇长)
程英豪(叶邑镇镇长)
徐 亮(夏李乡乡长)
张斌延(水寨乡乡长)
汪柯念(邓李乡乡长)
程慧香(仙台镇镇长)
张建召(廉村镇镇长)
樊亚杰(洪庄杨乡乡长)
赵春晓(辛店镇镇长)
郭 方(常村镇镇长)
附件2
乡 镇 志
审 查 验 收 意 见 书
志稿名称
编纂单位
主 编
送审日期
平顶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印制
志稿内容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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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稿评审及修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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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审核单位(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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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军事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审核单位(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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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审查单位(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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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验收意见 |
负责人(签字) 验收单位(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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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送审时,此表须填写一式3份,市、县、乡各存1份。
2、此表为志稿进入出版印刷程序必备,应慎重填写并妥善保存。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