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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6-0000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有效性: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11-28 关键词: 有效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文物保护奖励暂行办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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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文物保护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8日

 

 

 

叶县文物保护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县文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3〕3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县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护举报奖励基金。由县财政每年拨付20万元资金,列入文物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并开设奖励基金专户。同时倡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捐赠。

    本基金依法专门用于奖励对个人捐赠重要文物给国家、举报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侦破文物犯罪案件及文物保护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根据文物级别、价值予以奖励。对捐献一般文物者奖励300-500元;捐献珍贵文物者,每件(套)奖励500-3000元;对捐献数量多、价值大者,视情给予重奖。

三、凡发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古墓葬、古遗址、建设工地和自然文化遗址区域内有盗掘、哄抢、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文物、公安部门举报,经文物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500元,奖励只针对首个举报人。

四、凡举报建设工程项目未做文物调查勘探,没有办理文物审批手续,经文物部门查证属实的,每个项目奖励举报人300元,奖励只针对首个举报人。

五、凡抓获一名偷盗、哄抢、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分子的群众奖励1000元。公安部门对涉嫌偷盗、哄抢、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查实给予治安处罚的,按处罚对象,每名奖励500元;涉嫌犯罪,给予刑事处罚的,按处罚对象,每名奖励1000元。

六、相关部门侦办案件追回的文物,必须依法移交给县文物行政部门,对主动移交的,按一般文物每件(套)200元、珍贵文物每件(套)500元的标准加以奖励。对办案收缴追回的文物不依法移交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在生产、生活中,发现可能有涉及埋藏文物情况及时报告给县文物行政部门的,经县文物部门核查属实的,奖励500元。对在生产、生活中挖掘到文物主动上交县文物部门的,一般文物每件(套)奖励300-500元,珍贵文物每件(套)奖励1000-2000元。对发现数量多、价值大,由县文物行政部门送交上级文物部门进行鉴定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奖励,最高奖励为20000元。

八、对积极配合县域内考古发掘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文物行政部门视情奖励500-1000元。

九、在文物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时,及时报告并积极抢救的,视情奖励500-1000元。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