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yexian-2016-0000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有效性: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11-28 关键词: 有效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文物保护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文物保护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8日

 

 

 

叶县文物保护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为加强基金管理使用,有序开展文物的整理、维修、科学研究等工作,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基金”由县财政拨资100万元作为铺底金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构成。  

叶县文物保护基金为文物整理、维修、科学研究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采取项目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组成人员由捐资人、受益人及相关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叶县文物管理局负责,叶县文物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为实施项目的责任人。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我县境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公布保护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维修、保护与展示。主要有文物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

(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主要用于我县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性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但不包括为配合基本建设而进行的考古工作。主要有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现场保护,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非国有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可根据意愿申请项目资金。主要有文物的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环境整治费、专项调研费、专家评审费等。

(七)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报与实行。根据我县文物保存的现有状况和捐资人意愿或者文物所有人的申请,由县文物部门确定文物保护项目,纳入文物保护基金项目资金列支。

第八条 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局、文化局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县文物管理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