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3月6日
叶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收益资金分配方案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监管及收益分配,让贫困村、贫困户分享光伏扶贫成果,如期实现增收脱贫,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78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扶贫办〔2017〕109号)精神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全县120个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运维、维修储备金、用地租赁费、贷款本息和保险等费用后其余收益。
二、光伏扶贫收益资金收益分配范围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老弱病残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资源、无固定收入)人员的直接补贴。
(二)发展村集体经济,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发生“救急难”的农户救助、贫困农户的产业发展扶持等。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收益资金分配精准原则。收益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
(二)重点贫困户优先的原则。重点用于2016年“再精准复核”后所认定贫困户中的“三无”人员。
(三)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模式。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益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达到公开公正透明。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贫困户劳有所获原则。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参与公益性岗位、产业发展等方式获得收益。
四、贫困户收益分配程序
(一)村级初审。在村责任组的组织下,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初步确定光伏扶贫困难户,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二)乡镇(街道)级复核。村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初选对象逐村逐户进行实地查看,确定扶持对象,并对确定的对象在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县扶贫办。
(三)县级审批。县扶贫办对上报的扶持对象进行抽查无异议后公告批复扶持对象。
五、收益分配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村集体经济收益为:小于等于300KW的村级电站村每年5万元,大于300KW村级电站的村每年6万元。
(二)“三无”人员的直接补贴为3000元/户/年。
六、收益结算程序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一)光伏发电收入,由县供电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至少每季度结算到设立的专户一次。
(二)县发投公司在收到县供电公司分配收益款5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分别拨付到贫困村和发放到核定贫困户的“惠农一卡通”上。
(三)各贫困村根据所得收益资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核后以文件报县扶贫办批复。
七、监督管理
由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投公司参与,负责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收益分配计划的制订及日常监督管理、协调等事宜。县监察、发改、审计、电力、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