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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9-0000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有效性: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10-10 关键词: 有效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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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192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0日

 

  

 

 

叶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提高我县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水平,保障高层居民二次供水系统安全运行及饮用水水质安全,据《城市供水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叶县城市规划区内高层建筑二次供水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经储存、加压、消毒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等。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房管和价格等部门根据其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新建高层住宅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供水企业实行统建统管,将供水设施的管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化建设和运行维护。

对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开发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原件完整交给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按照二次供水相关建设规范、卫生规范及技术规程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可由供水企业统统管。

对既有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或管理单位)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业主(或管理单位)在与供水企业协商后,按照二次供水的建设规范、卫生规范、技术规程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改造后交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水口至居民家庭水表后阀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小区庭院管网、用户水表、室内共用管道之间的供水管网、室外消防池前供水管道和消防栓、二次供水泵房内设施。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费和维护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入建房成本,由供水企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供水企业建设的二次供水工程减半收取维护费。

第八条 二次供水建设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二次供水工程由县建局组织供水企业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列入建设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未进行专项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准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自行安装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居民小区,由县住建局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支付维护费及相关费用后交由供水企业维护。

严禁建设单位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向用户供水。否则,县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使用单位或开发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在2公斤以下时,不准负压抽水。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按分区设计供水,严禁擅自减少加压设备台数,增加运行成本。

(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提供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泵房、通道、预留排风口、排污沉井、防盗门等相关设施,并将电源引至二次供水加压设施建设的指定位置。二次供水设施需配备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电气和远程监控系统、倒流防止器、电磁阀、阀门、排污泵、排气扇、管道及连接件,要有防止污染的设备设施,必须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无负压供水设备和泵房内配套设备的选型、管道、阀门的选材实行技术要求准入制。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六)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要实施智能化管理,实现信息远传功能,便于实时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供水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接受县住建局的监督检查。

(二)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

(三)配备专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卫生健康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四)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县住建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启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