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爱琪居木门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22MA9JY4AU6M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刚 |
地址 | 叶县叶廉路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叶环罚决字〔2021〕第1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焦冰冰16040815016 范新红16040815018 |
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年产20000套实木室内门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排污信息,未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标准对该项目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 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2、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违法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4。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1.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5 |
行政处罚机关 | 叶县环境保护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