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MA462PD44E |
法定代表人 | 张军 |
地址 | 平顶山市叶县建设路东高速口西一公里路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叶环罚决字〔2021〕第1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鹏飞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22 王 鹏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71 |
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裁量等级为1;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5、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捌仟柒佰伍拾元整(0.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7-6 |
行政处罚机关 | 叶县环境保护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