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鸿祥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410422MA000044X(1-1) |
法定代表人 | 郝新明 |
地址 | 叶县邓李乡郝庄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叶环罚决字〔2021〕第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鹏飞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22 王 鹏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71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正常养殖,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及尿液直接堆放在养殖牛舍(棚)墙外空地存放。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1、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断标准:一般,裁量等级:1;2、其余裁量因素:(1)企业规模判断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2)违法次数判断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断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违法时间判断标准: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1。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6-7 |
行政处罚机关 | 叶县环境保护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