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见义勇为事业在我县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叶县见义勇为协会起草了《叶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在30日内(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反馈,联系电话:13937587272。
叶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作斗争,让见义勇为精神在昆阳大地蔚然成风,进一步增强“见恶必除、见危必救”的社会氛围。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以表彰鼓励为主、奖励为辅为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叶县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奖励。
第二条 叶县人民政府授权叶县见义勇为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本县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励;
(四)其他奖励
第三条 受理单位为事件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派出所)。县见义勇为协会收到证明材料后,对见义勇为性质进行调查并报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或备案。
第四条 县见义勇为协会对事迹突出,在本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叶县见义勇为先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超过一万元奖励。
第五条 县见义勇为协会,对在本县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叶县见义勇为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五千元奖励。
第六条 县见义勇为协会对事迹一般,在本县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叶县见义勇为志士”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二千元奖励。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对正在评审确认中的见义勇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奖励慰问的,可酌情发放适当奖金或慰问金,并进行适度的宣传。待正式评定确认后,按评定确认的等级再进行正式表彰奖励。正式表彰奖励时,从原发放的奖金或慰问金中扣除。
第九条 对未经县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县级以下等级的见义勇为人员,原则上给予一次性的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上报县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均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