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制订。
二、燃放时间
(一)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三)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区域
在县城主城区域内、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及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禁放区域为:叶公大道以东,叶舞路以北,新东环路以西,宁洛高速立交桥以南,包括后王村、郑庄村;
(二)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禁放区域为:叶寨村以东,叶邓路以北,新东环路以西,沙河以南,包括龚店街叶邓路以北,叶寨村,前棠村,后棠村,席庄村,贺渡口村,楼马村;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