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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0-00003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政办〔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3-26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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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26

 

叶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管〔2016〕2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改革初步建立责权明确、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良性发展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水库的兴利除害能力,使之长期发挥防洪减灾、农田灌溉、城镇供水、保护水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效益,为叶县乡村振兴筑牢水生态文明基础。

二、实施范围

全县29座小型水库,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共涉及辛店镇、常村镇、保安镇、夏李乡、叶邑镇、龙泉乡6个乡镇。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小水库管护主体和人员经费

1.实行小型水库政府管理制度。全县29座小型水库所有权为县人民政府。全县小型水库运行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以下简称重要小(2)型水库),共15座由县水利局负责(以下简称县管水库);14座其他小(2)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以下简称乡镇管水库)。

2.明确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县管水库管理单位为县小水库管理所,每座水库管理人员2—3人。乡管水库管理单位为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座水库管理人员1—2人。

3.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及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县管水库人员工资及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乡管水库人员工资及经费由乡级财政负担。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列入乡级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每年给予适当奖励。

(二)加快小水库承包权审核和管理权移交

1.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对小型水库原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清理。其中,县管水库原合同需移交县水利局审核;乡镇管水库原合同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核。

2.终止原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由县水利局和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召集合同当事人依法依规共同协商解决。

3.乡镇要将辖区小(1)型水库及重要的小(2)型水库管理职责移交县水利局管理;由乡、村组管理的其他小(2)型水库管理职责移交乡镇政府管理。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小型水库登记、变更、注册工作。

(三)划定小水库管护范围和管责任

1.管护范围

小水库保护和管理范围划定,按照《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2.管护责任

1)小水库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县管水库由县人民政府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乡管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县管水库的管护主体为县水利局,乡管水库的管护主体为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要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县水利局和乡镇政府分别为县管、乡管小水库日常运行安全负第一责任,要明确一名巡查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库进行全面巡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2)水库维修养护。水库维修养护主要任务是大坝及溢洪道杂物清除,坝内外坡杂草清除,管理房、启闭机房的维修,坝外坡草皮的修剪、排水沟清淤,启闭机闸门维修等。县管水库由县水利局负责水库维修养护,乡管水库由乡镇政府负责水库维修养护,县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水库的维修养护工作

3)水库监督管理。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与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在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生产经营当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影响小型水库运行安全、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县水利局审查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

四、时间要求

3 31前,做好《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动员工作。

430日前,完成所有小型水库管理现状、资产评估和经营合同审核工作。

5月15日前,完成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勘边定界和土地确权工作。

5月31日前,完成小型水库管理移交工作。

6月30日前,完成小型水库建章立制、人员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水库运行管理工作基本规范到位。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监委、司法局、财政局、水利局、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信访局、广电台、供电公司、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叶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日常工作。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人员具体负责。

县监委: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查处。

县水利局:综合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小型水库管理现状调查,合同审核备案;县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埋设界桩和水库管理权接收工作,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做好小型水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水库管理人员培训,制定落实全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监督指导有关乡镇做好小型水库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等。

司法局: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对小型水库原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好合同司法公正、司法调解,对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完善进行监督指导等。

县财政局:做好小型水库资产评估、监督移交,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及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

公安局:在水库管理交接工作中,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破坏水库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做好小型水库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配合处理土地纠纷。

林业局: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中,配合做好林地登记管理工作。

县信访局: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群众信访问题进行处理。

广电台:通过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宣传手段,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县供电公司:在水库管理移交工作中,做好小型水库电力设施登记、入户、过户等工作。

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做好辖区各小型水库管理现状摸底排查,做好县管水库的管理移交工作;落实乡镇管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护经费;做好辖区水库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界桩埋设工作;负责对管辖的小(2)型水库原承包经营合同清理、变更和备案工作等。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有关乡镇、有关单位要将《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广大基层干部进行政策宣传培训,为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落实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关心、保护水资源和水库工程的自觉性。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有关乡镇、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县水利局和有关乡镇要抽出精干人员,摸清水库管理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做好小型水库经营合同清理、审核、备案和水库资产清查登记及管理移交工作,做好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定工作,保证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叶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县小型水库分级管护名单

 

 

 

 

 

 

附件1

 

叶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飞(副县长)

副组长:任跃伟(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涛(县财政局局长)

          磊(县水利局局长)

 员:潘红旗(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月民(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进勇(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副局长)

        尹文豪(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

        田军伟(县林业局副局长)

        肖贵勤(县信访局副主任科员)

        梁宝琴(县广电台副主任科员)

        刘晓峰(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马利军(常村镇常务副镇长)

              昂(夏李乡副乡长)

            曹向阳(保安镇副镇长)

            肖向阳(叶邑镇常务副镇长)

            刘书珍(辛店镇常务副镇长)

张跃勇(龙泉乡常务副乡长)

叶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任磊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叶县小型水库分级管护名单

 

序号

水库名称

类型

水库原管理单位

规范后管护主体

1

 

小(1)

常村镇人民政府

 

 

 

 

叶县水利局

2

金龙嘴

小(1)

常村镇人民政府

3

蛮子营

小(1)

叶县水利局

4

刘建沟

小(1)

常村镇人民政府

5

黄花寺

小(1)

保安镇人民政府

6

鸽子楼

小(1)

辛店镇人民政府

7

 

小(1)

夏李乡人民政府

8

 

小(1)

叶邑镇人民政府

9

战地庵

小(2)

夏李乡人民政府

10

凉水泉

小(2)

常村镇人民政府

11

柳树沟

小(2)

保安镇人民政府

12

椅子圈

小(2)

保安镇人民政府

13

李吴庄

小(2)

保安镇人民政府

14

毛仁寺

小(2)

辛店镇人民政府

15

碾盘沟

小(2)

辛店镇人民政府

16

 

小(2)

常村镇人民政府

常村镇人民政府

17

董家沟

小(2)

常村镇人民政府

18

马拉庵

小(2)

常村镇人民政府

19

牛角沟

小(2)

常村镇人民政府

20

 

小(2)

夏李乡人民政府

夏李乡人民政府

21

黑龙潭

小(2)

保安镇人民政府

保安镇人民政府

22

 

小(2)

保安镇人民政府

23

 

小(2)

保安镇人民政府

24

 

小(2)

保安镇人民政府

25

 

小(2)

辛店镇人民政府

辛店镇人民政府

26

 

小(2)

辛店镇人民政府

27

 

小(2)

辛店镇人民政府

28

三岔口

小(2)

辛店镇人民政府

29

五龙口水库

小(2)

龙泉乡人民政府

龙泉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