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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0-00002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政办〔2020〕14号 发布日期:2020-08-26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奖励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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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奖励办法(试行)》《叶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奖励办法(试行)》《叶县县级返乡下乡创业之星评审认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26



叶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进一步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07号)要求,规范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参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奖励办法(试行)等2个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7〕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专业园区。

第三条 县级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园区的创建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级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特色专业乡镇

(二)特色专业村(组);

(三)特色专业园区:包括种植类、养殖类、电商类、教育类、旅游类、餐饮类、加工制造类等;

(四)现有的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可以采取挂牌、共建等方式申报县级示范园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县级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园区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园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注册登记、创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三)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五)不同类别的园区需具备上述(一)至(四)项共同条件。同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特色专业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健全;主导产业特色突出,规模较大、布局集中;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在县域以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标准,有较完备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导产业经营主体占本乡镇经营主体的25%以上。特色旅游乡镇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4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人以上。

2.特色专业村(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创业贷款担保等服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组)农户的40%以上。特色旅游村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4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人以上。

3.种植类园区。园区内同产业的经营主体2个以上,流转土地面积800亩以上,带动当地种植农户80户以上,形成联合开发格局,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标准。

4.养殖类园区。园区建设符合防疫规定。公司、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公司经营状况好、信誉高,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当地养殖农户40户以上。

5.电商类园区。园区内设有产品展示、网商孵化、业务管理等区域,具备培训孵化、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生活服务等功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广告宣传等服务。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15家以上。

6.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装制造、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4家以上,每家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人以上。

7.现有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占园区企业总数30%以上。

第七条 县级示范园区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叶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三)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四)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的材料;

(五)与各类园区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县级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叶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审查材料、实地核查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向乡镇(街道)提出申报建议。

(三)乡镇(街道)研究决定后向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参加县级评审。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县级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到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核,逐项进行量化考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逐个园区进行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综合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公示。经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县级示范园区拟定名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认定。经公示后,由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县级示范园区,颁发“叶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是创建县级示范园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规范化运作的示范园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示范园区跟踪管理,定期向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级示范园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县级优秀大众创业孵化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奖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县级示范园区每年审核1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叶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示范园区,撤销“叶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收回牌匾,一并收回已给予的补贴资金。

(一)擅自改变县级示范园区土地用途性质,违反土地利用有关政策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创业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协议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服务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县级示范园区被创业者投诉3次以上,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七)创业成功率低于30%的(创业成功标准为稳定经营两年以上,以工商、税务、电力部门凭证为依据);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叶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进一步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07号)要求,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示范、树立标杆,参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奖励办法(试行)等2个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7〕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县级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级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奖励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县级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及工商注册地在我行政区域内;

(二)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

(三)有比较完善的发展计划书,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项目要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愿意为其他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创业实习;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或吸纳农村劳动力人数占员工总数的60%以上。带动贫困家庭成员创业和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

(六)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具有(一)至(五)项共同条件,同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各类企业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2)对在职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60%以上;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措施到位,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县级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人以上;

2)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6)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过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农场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有创办专业农场的章程;

2)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3年,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3)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15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羊年出栏300只以上,奶牛常年存栏30头以上,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00只以上;

4)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5)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

4.乡村旅游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

2)工作人员经过相应岗前和在职培训,掌握本岗位服务技能、特点和要求;

3)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达到同类型三星级以上。

第六条 县级示范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发展规划、创业团队、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额、利润等)、奖补资金拟使用方向等;

(四)最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五)最近两年政府或行业评选表彰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提供贫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八)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提供(一)至(七)项共同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申报的各类企业项目要提供的材料:

1)最近6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包括银行流水、发货单、购销合同等经营性证明材料);

2)员工花名册,最近6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交纳社会保险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复印件;

4)产品的合格证书;

5)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提供的材料:

1)入社成员花名册;

2)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最近1年的盈余分配表;

4)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5)最近1年的主要产品(服务)销售统计表;

6)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申报的家庭农场项目要提供的材料:

1)家庭农场章程复印件;

2)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3)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5)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4.申报乡村旅游类项目要提供的材料:

1)经营项目规范化文件复印件;

2)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经营单位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县级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各类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所报材料真实,经乡镇(街道)研究后,向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加评审,推荐时要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复审。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县级示范项目的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乡镇(街道)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报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二)公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参审项目进行研究,确定县级示范项目拟定名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级示范项目,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2万、3万、5万、8万元的奖补。

县级优秀大众创业示范项目奖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县级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认定1次,跟踪管理2年,2年内每年进行1次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县级示范项目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经营主体,取消其县级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县级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县级示范项目申报资格,一并收回已给予的奖补资金,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县级返乡下乡创业之星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激发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情,营造全社会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动全县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县人社局负责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之星(以下简称创业之星)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 创业之星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项目扶持,带动就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奖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评选对象:返乡下乡创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二)评选条件:

1.参加评选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人员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过外出务工经历,创办的项目或企业在当地规模较大、影响较好,并稳定经营2年以上。

2.创办的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无使用童工,侵害员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就业歧视现象,未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近三年无重大工伤事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热心公益事业,在当地社会形象较好,享有较高声誉,积极创造就业岗位,能够对返乡下乡创业起到一定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 申报奖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叶县县级返乡下乡创业之星申报表》;

(二)企业《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分析、企业优势分析、创业团队及股权结构、项目经营进展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量、利润等)、发展规划、扶持资金拟使用方向等部分,不得缺项;

(三)项目法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显示失业状况页面的复印件,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四)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六)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项目,提供贫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扶贫手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七)项目经营场所视频(8分钟以内电子版);

(八)企业最近六个月银行流水单、工资发放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人以上);

(九)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奖项的申报程序:

(一)奖项申报。拟申报人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2份),报送至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社所;

(二)乡镇(街道)核查。各乡镇(街道)人社所收到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后,在本辖区社保、医保等数据信息系统进行人员比对,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实名填写实地核查表,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可靠;

(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人社所汇总项目申报材料、核查资料并填写《叶县县级返乡下乡创业之星申报汇总表》,报县人社局。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县人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并评审打分提出初评意见,对申报人进行面评后确定初步入围名单;

(二)数据比对。评审汇总后,把申报人信息与县社保大数据进行比对,筛掉不符合条件人员;

(三)公示。评审确定的参评人员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评定。经公示通过的人员,县人社局研究认定后,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评审认定全程实施项目评审淘汰机制,申报项目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淘汰,不予拨付资金。

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十条 对通过评选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授予“叶县县级返乡下乡创业之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资金拨付申请,将叶县县级返乡下乡创业之星奖励资金拨付至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拨付至各创业人员。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