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08〕48号
叶 县 人 民政 府
关于印发叶县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叶县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我县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5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1999〕86号)及《实施细则》、《叶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叶政〔2000〕45号)及《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0年9月1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已经按法定程序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2000年9月1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经法定程序破产的国有企业,无力按规定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失业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或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院破产裁定书;
(二)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县财政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核实,做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国有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需同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签订服务管理协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当月参保交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次月取消有关待遇。协议签订后由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为其办理《叶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书面答复,并告知原因。
第五条 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缴纳。
第六条 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每人每年于每年7月份一次性按本《办法》第五条的筹资标准缴纳,主管部门没有能力缴纳的,由县财政负担,按年拨付给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单独建账管理,结余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发布后产生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从单位剥离资产中为其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条 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不划转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治疗和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叶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九条 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叶县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金个人负担一半,方可享受大病救助有关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