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08〕31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叶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叶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村级财务与资产管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我县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体制改革后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2004〕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承包、租赁,集体企业改制,村干部报酬,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公益业建设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书面委托为前提,坚持村级财务的集体性质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财务是指有关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资金,村“一事一议”资金、村对外承包收入,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补贴、扶持、捐助、奖励及村集体各项收入的管理业务。
第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全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全县村级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村级财务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要指定负责人、记账员和审计监督员3人,具体负责村级财务人员的培训、单据审核、财务审计、村组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土地承包、登记村级账目、管理财务档案、监督财务公布,指导 “一事一议”筹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等工作。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人员(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任用和调换,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务管理混乱村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经〔2007〕8号)要求,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受必要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上岗后不得随意调换。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全面推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级资金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代管。村级财务记账工作,委托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村会计改为村级财务报账员,具体负责把本村日常收入的现金及收支单据定期报送到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入账核算。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村设立账户,统一管理村级财务档案;要配备电脑,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九条 村民组的财务实行组账村管,村级财务报账员负责管理组级资金,并分组记账。组级重大项目开支经村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村民组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入账;组级日常开支由村民组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入账。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村级财务开支实行预算审批支出核销制。村级财务开支应先编制预算(重大项目开支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方可预领。每个月的上旬,把上个月符合开支程序的有效支出单据报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核销,余缺部分列入下次预算中管理。不按规定上报核销的,暂停拨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把资金的开支使用范围和标准,属违纪、违规支出的不得报销;支出单据超过三个月不入账的,不得再入账报销。村级已达现金收入每月上缴一次,超过六个月不上报入账的,按侵占集体资金处理。村组搞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村级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报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审计盖章后方可入账核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村组开支严禁以领代报,以拨代支;村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随意借出。村组干部出公差,按乡(镇)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坚决制止村组发生新增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集体以任何名义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必须按上级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财务公布制度等,并严格按制度办事。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的民主监督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审计监督,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划,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按季度逐项逐笔进行公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公布上个季度的收支情况。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公布期间,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回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公布情况要进行检查,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布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连续两次不公布的,除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依照程序调换村级财务报账员。
第十七条 对于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7年4月11日制定的《叶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叶政〔1997〕24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