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2〕40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
社会保障费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的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用的来源,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管理的通知》(平政〔2011〕1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用)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由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县定额站)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二、凡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工程,包括市政、建筑、装饰装修、仿古建筑、园林、抗震加固、维修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工程大小和重要程度,其社会保障费用的计取标准,一律按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收缴社会保障费用应列入我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暂未进入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直接到县定额站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计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此项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施工产值,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时,不直接计取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结算不得将此项费用项目计入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
五、一般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县定额站一次性收取。对于投资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办理手续时与县定额站签订分期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协议。不按时缴纳的,按每天3‰的比例缴纳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建设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社会保障费用,建设单位也不得向建筑施工企业转嫁社会保障费用。
七、根据我县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县财政部门按收取的社会保障费用额核拨5%的管理服务费,用作县定额站的事业性经费,提取5%用作风险积累金,其余部分原则上应调剂、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八、县定额站收取的社会保障费用统一存入县财政专门账户,社会保障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障费用。
九、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县定额站的工作,主动向县定额站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如与建设单位勾结作弊,少报虚报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社会保障费用实行统一管理是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组织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务求抓出实效。
十一、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县定额站征收。有关我县社会保障费用统一管理的收缴、拨付、调剂等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平建〔2007〕51号印发)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叶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