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2〕38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镇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保留好农村的历史文脉,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镇建设,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设文化盐都、魅力盐都奋斗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通知》(豫政〔1996〕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3〕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要充分认识在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镇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真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对乡(镇)政府的责任目标管理。各乡(镇)政府在完善管理机制的同时,也要对各村(居)委实行文物保护责任制。各村(居)委要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列入村规民约,努力营造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光荣、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要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各乡(镇)在制定村镇规划和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保持和发扬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村特色,加强对有历史研究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建筑、古文化遗址、近现代史迹、古民居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保持其历史文化特点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对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和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点的古建筑,其拥有者在新农村建设中,各乡(镇)政府要优先考虑,在保证其古建筑不被拆除的前提下,享受同等的新农村建设政策性补贴或补助。对擅自拆除或变卖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要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文物部门批准的规定,在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许可以及办理土地利用手续、进行土地开发、平整利用等项目时,必须事先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履行文物行政审批,防止文物破坏现象发生。
四、要把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我县是文物大县,不可移动文物1052处,分布在全县18个乡(镇),这些文物在弘扬民族优秀传统,促进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乡(镇)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文物的保护。同时,县政府每年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且文物保护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五、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县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激活群众传统意识,抢救和保护好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焕发新的生命力。文化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深入农村进行摸底调查,运用摄像、录音等形式,建立传统节日、民间表演艺术及民间工艺资料库。鼓励民间传统艺人传、帮、带,建立师承培养机制。引导和组织民间注重形式,充实内容,保护和继承好优秀传统文化。
六、要切实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加强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基金,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人员和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专业培训力度,建立联络制度,确保发挥应有作用。公安部门要在文物犯罪的多发区成立专门机构,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七、要发挥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将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名胜古迹游、园林游等。鼓励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剪纸、绘画、雕刻、编织等民间工艺项目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自身运作或社会参与进行旅游开发,合理利用传统人文资源,形成保护、利用、发展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
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把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保护文物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叶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7日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