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文〔2012〕182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叶县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局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防洪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规范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叶县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全县小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相对应的其他防洪工程建设任务。同时取消原叶县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叶县灰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叶县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局全面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具体职责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第三项执行。
二、机构性质
叶县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局为临时机构,在承担单项工程建设任务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现场建设管理机构。项目建成验收后,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自行撤消。
三、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叶县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局核定组成人员12人,县水利局纪检组长史国贤任叶县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法人代表),县水利局工程管理股股长井慧先任总工(技术负责人),县水利局计划规划股股长尚小红任财务负责人。建管局下设综合协调股、质量安全股,人员从水利局所属机构抽调,抽调人员身份性质、职级保持原有不变,工作完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叶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