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3〕12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评选表彰叶县第一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各条战线劳动者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2〕100号)规定,县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每三年评选一次县劳动模范。现将我县第一届劳动模范评选表彰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及对象
2010年5月以来,在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气象、交通、通讯、财贸、金融、建设、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党政群机关等各行各业的工人(含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
2010年5月以来被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和科级及其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应严格控制评选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评选条件
县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至少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一)在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家创税、创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抢险救灾、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增进民族团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勤政廉政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名额:2013年评选表彰全县劳动模范30名。其中农口占60%,分配18名(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气象和非公有制企业等);非农口占40%,分配12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通信、财贸、金融、建设、环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党政群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县内三所高中、职教中心和各乡(镇)中心校划归教育序列。
(二)分配原则:根据各乡(镇)人口基数及各系统职工人数、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科教、卫生、体育等战线和党政群机关,不便用经济效益和人数进行考核的,由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视情况分配指标。
四、评选程序
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进行申报。
(一)评选采取组织提名及群众推荐相结合、优中选优的办法。被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候选人,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中,乡(镇)企业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当地个体劳动者、私营劳动者协会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劳动者讨论通过;其他经济类型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二)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单位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形式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交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并经县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评选要求
(一)严格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评选表彰劳动模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持品德高尚、事迹先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标准,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及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二)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在推荐的县劳动模范候选人中,工农业生产及科教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劳动者所占比例应达到70%以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5%;公务员的比例不得超过15%。要注意劳动模范的广泛性及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占有适当比例。
(三)县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优先从各级职工技术明星、技术能手以及各乡(镇)、各系统先进工作者中推荐。对其他符合条件,并且事迹特别突出者,也可以破格推荐。
(四)推荐基层单位和党政群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为劳模候选人的,不仅要征求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还须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含国税和地税)、审计、纪检(监察)、安全、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
(五)2010年5月以来,在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节能减排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各乡(镇)、县直各系统在评审时,不得降低评选条件,不得搞照顾,不得搞领导圈定。上报劳动模范候选人先进事迹要准确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凡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填写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叶县劳动模范审批表”一式3份;“叶县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一式20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并附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八)劳动模范事迹材料主要是总结2010年5月以来的先进事迹,篇幅2000字左右,一式20份(含电子版)。
(九)各乡(镇)、各部门务必于2013年4月10日前将县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表及事迹材料,一并报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
六、奖励办法
被评为县劳动模范者,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叶县劳动模范”称号,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
七、组织领导机构
为做好我县第一届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县政府成立了叶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审核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各重点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迅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于2013年3月25日前将本单位劳动模范评审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一式3份,报送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0375-8052382
电子邮箱:yxzgh@126.com
附件:1.叶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叶县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1
叶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彭德惠(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 王代强(副县长)
申红霞 (县总工会主席)
副 主 任 马 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发欣(县发改委主任)
宁献业(县人社局局长)
赵宏升(县农业局局长)
张遍周(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成 员 孙 浩(县委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
娄 毅(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杜进伟(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宋爱丽(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金辉(县环保局副局长)
刘国民(县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杜三民(县审计局副局长)
徐静宇(县工商局副局长)
郑学敬(县国税局副局长)
孙宏杰(县地税局副局长)
连国芳(县科技局副局长)
张忠宇(县安监局副局长)
叶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具体负责劳动模范评选的日常工作。张遍周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县总工会、人社局、农业局相关人员组成。
附件2
叶县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
政治面貌 | | 职务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
工作单位 | | 单位地址 | | ||||||
主要事迹 | | ||||||||
注:表格“工作单位”栏内所填写的内容须与本单位行政公章一致,并加
盖推荐单位工会公章。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