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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县级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和叶县县级劳动模范有关待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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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137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县级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和叶县县级劳动模范有关待遇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县级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和《叶县县级劳动模范有关待遇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313

 

 

叶县县级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2100号印发)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豫政〔19926号印发)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经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  县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总工会负责。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支持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  荣誉称号设置为叶县劳动模范,具体分为职工劳动模范和农民劳动模范。

第六条  县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敬业爱岗,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七)在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八)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七条  县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一次(2013年为第一届)。表彰名额由县总工会根据全县农民人口分布、职工人数和行业特点,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评选、推荐县级劳动模范,应按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省部级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原则上应在县级劳动模范中产生。

第九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总工会,县总工会审查后报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经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总工会,县总工会审查后报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经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推荐县级劳动模范,需填写《叶县劳动模范推荐表》,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总工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存档。

第十一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劳动模范,由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奖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县级劳动模范出现调离、提职、退休、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职工劳动模范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

(二)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党内留党察看处分;

(三)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取消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经县总工会审查、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在评选劳动模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歧视、诽谤、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制止、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叶县县级劳动模范有关待遇规定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弘扬劳模精神,使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成为社会的共识和人们的自觉行动,让全社会都来尊重和关心劳模,宣传和学习劳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县级劳动模范。

第二条  由县总工会组织申报县人民政府办理《劳模优惠证》,凭证终身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条  凡获得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县政府给予

一次性奖励,并作为上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对象。

第四条  县级劳动模范中有符合晋职(含技术职称)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条件的,所在单位或部门应优先推荐。

第五条  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应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参加。

第六条  县级劳动模范凭《劳模优惠证》,可免费进入县内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

第七条  县级劳动模范因病在县、乡公办医疗点就诊,凭《劳模优惠证》优先就诊。

第八条  县总工会定期组织县级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县级劳动模范每两年可享受一次体检,其费用由劳模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困难企业劳动模范体检费用由县总工会负责。

第九条  县级劳动模范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法律诉讼时,可获得法律援助;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劳模,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有关规定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条  县级劳动模范因下岗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县劳动等相关部门凭《劳模优惠证》优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  职工劳动模范去世后,其配偶生活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视其困难程度,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农民劳动模范去世后,其配偶生活低于我县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视其困难程度,由劳动模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