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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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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1247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201254号印发)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隐患治理的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为促进我县和谐发展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范围

我县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三、排查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四、排查方式

(一)在前期开展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各单位对深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各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各类台帐,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一是规范属地化监管职责。各乡(镇)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组织乡(镇)有关职能站(所)立即予以整治。二是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对乡(镇)排查出的难以整治到位的隐患,由乡(镇)政府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致函,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予以整治,隐患整治到位后行业主管部门要给相关乡(镇)复函,通报事故隐患整治结果。三是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对于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难以整治到位或需多部门联合执法才能整治到位的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和乡(镇)予以整治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频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要求,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大排查每年不少于4次,国家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要随时进行排查。各相关企业组织本企业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安全防火、预防各类灾害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每年不少于4次;企业各相关部门自行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企业部门内各班组及岗位员工要坚持每天一班三检制工作原则(即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检查)。每次隐患排查都必须有排查记录,排查记录要建立台帐,归档备查。

(三)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乡(镇)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职能站(所)作用,对辖区内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积极主动予以整治到位,力争一般的安全隐患不出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加大对本行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确保本行业安全生产;县政府各位分管领导要对分管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严格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责任。对于在隐患治理中推诿扯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坚决严肃追究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21228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