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3〕35号
叶 县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豫政〔2013〕15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平政〔2013〕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我县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特色鲜明,价值珍贵,是文化遗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更好地发挥文物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事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情况等基本信息。
三、组织和实施
县政府成立“叶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普查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四、普查时间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13年3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
(一)第一阶段: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方案,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
1.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部署。
2.组建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成立叶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普查经费。
3.组织参加上级文物普查技术骨干培训。
(二)第二阶段: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进行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1.开展调查。分期分批对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2.文物认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调查的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
3.信息采集。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采集文物信息,进行整理、录入。
4.复查审核。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复查,确保真实准确,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
1.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和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制定我县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五、经费保障
各级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使用。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数据填报和管理
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信息,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叶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叶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安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
副组长:阴广辉(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任 磊(县文化局局长)
成 员:郭瑞花(县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闫洪武(县发改委纪检组长)
王福才(县教体局副主任科员)
徐建民(县民政局副局长)
孔德伟(县财政局副局长)
孙春正(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李书进(县文化局副局长、文物管理局局长)
刘学民(县统计局纪检组长)
梁章记(县档案局党组成员)
李洪涛(县宗教局副主任科员)
宋 磊(县史志办副主任)
谢晓峰(县科协副主席)
苏松亚(人行叶县支行纪检组长)
张方涛(县文物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李书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