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3〕32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叶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城镇居民相关居民医保政策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叶县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4年,将全县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不少于4.5万人,基本实现全覆盖。力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左右。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2.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同时,适当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着力引导参保居民一般常见病、慢性病首选定点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1.在校学生、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
2.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
(三)保障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慢性病以及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
2.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6万元,补充医疗最高支付9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规定所列的慢性病门诊补助限额、意外伤害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具体按照《叶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叶政〔2008〕52号文印发)和《关于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平政办〔2012〕101号印发)等文件执行。
3.在重点保障住院和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并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充分利用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扩大政策受益面,增强制度吸引力。
我县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本地区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余。原则上确保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
三、工作安排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征收工作: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0日)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城镇居民积极参保缴费。特别是县人社局、昆阳镇要在社区和居民居住集中地采用制作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真正达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登记缴费阶段(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0月25日)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其所在地(或定居地)乡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各乡镇负责征收。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参保居民身份认定、参保信息登记和审核缴费工作。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各乡镇要及时与人社局核对参保人数和缴费金额,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无误。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征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领导不重视,宣传发动面不够广,征收进度慢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医疗保险管理
(一)医保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县医保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定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就医结算管理
县医保中心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制定简便易行的经办服务流程,方便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就医,努力做到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即时结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重点向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倾斜,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卫生服务,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服务机构就医。
五、部门职责
县人社部门负责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在校学生的宣传参保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按时到位;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并配合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低保人员的认定,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身份认定;残联负责对丧失劳动能力和重残人员的认定;各乡镇政府、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动员本辖区居民积极参保,并对居民身份进行甄别、核实;县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医疗保险事业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人员认真办,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县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主动争取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和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三)加强宣传,形成氛围。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除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外,还要善于运用实际典型和突出事例,注重政策惠民效果的宣传,发挥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社区,解疑释惑,使广大城镇居民和和社会各届关注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民生工程。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