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不服叶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叶政复终〔2021〕9号
申 请 人:何某某 男 汉族 1981年12月出生
地 址:叶县食品公司家属院
被 申请 人:叶县公安局
地 址:叶县九龙路1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叶公(昆)行罚决字〔202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1月19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案件。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