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22〕8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叶县“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1日
叶县“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稳经济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建立“无事不扰”的工作机制,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不必要的检查、督查和考核,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部门,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范围,是指在我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准规上企业和大个体。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涉企执法检查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应企业要求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授益性事项进行现场复核、验收除外。
第二条 每月1日—25日为我县“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部门要坚持法定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执法检查事项,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对法定的执法检查事项,要制定具体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方案),报县营商办备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方案)按以下要求制定:
(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
(二)行政执法部门不同股室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检查的,应合并进行;
(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四)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监测全面、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到企业检查。
第四条 建立涉企检查报备制度。单一部门开展的,由执法部门提前报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由牵头执法部门提前报备。
(一)检查前,执法检查部门须填写《叶县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下称《通知书》)。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企业宁静日”之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2个工作日到县营商办进行备案。涉及开发区的企业需同时报开发区管委会后方可进行。
(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涉及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检查活动。
(三)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填写《叶县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见附件2)(下称《备案表》),与《通知书》一并存档,分别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和县营商办。
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别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县营商办备案。
第五条 将“企业宁静日”与万人助万企、重点项目工作专班、产业链长制结合起来,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助企活动,努力在政策落实上下功夫、在解决问题上出实招、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求突破。各执法部门要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理念,执法行为要以服务、指导为主,把执法管理对象变为服务对象,把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贯穿执法全过程,坚持服务型执法,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帮助和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的放矢对企业开展辅导,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时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第六条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利欲熏心、主观恶意、挑战法律权威和底线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七条 实行处罚报审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办法所称企业范围进行行政处罚时,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充分研究,在统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方可做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将“企业宁静日”制度的贯彻落实纳入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范畴,县营商办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并随机开展执法结果满意度抽查回访,及时掌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条 企业对未履行报备手续擅自开展执法检查或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向县营商办投诉。(县营商环境举报投诉电话:12345)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叶县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
2.叶县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
附件1
叶县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
检查单位(盖章):
拟检查企业名称 | |||
拟检查内容 | |||
检查类型 | 年度常规涉企检查□ 专项检查□ 重大事件突击检查□ 联合检查□ 其他□ | ||
检查依据 | |||
拟检查时间 | 拟检查人员 | ||
实施检查机构名称 | |||
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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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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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叶县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
检查单位(盖章): 备案时间:
被检查企业名称 | 批准部门 | ||
检查内容 | |||
检查类型 | 年度常规涉企检查□ 专项检查□ 重大事件突击检查□ 联合检查□ 其他□ | ||
检查时间 | |||
实施检查机构 | |||
检查人员 | |||
是否发现问题 | 发 现 □ 未发现 □ | ||
发现问题情况 | |||
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