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至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工业综合管廊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至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工业综合管廊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5〕950号)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9.9332公顷(耕地8.4987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4020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农用地0.039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转用并使用土地用途
公共事业用地。
二、征收、转用并使用土地位置范围、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宗地A-E:北起盐神大道,途经龚店镇龚西村、白龟山灌区南干渠、杜叶线、龚店镇司赵庄村、龚店镇水牛杜村、盐都街道胡村、宁洛高速、盐都街道李村、盐都街道草厂庾村、廉村镇后王村、终点至叶廉路北侧。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拟征收龚店镇龚西村1.7727公顷,其中耕地1.6274公顷,林地0.05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33公顷,建设用地0.0172公顷;水牛杜村1.4334公顷,其中耕地1.38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2公顷;司赵庄村1.1680公顷,其中耕地1.0360公顷,林地0.01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2公顷,建设用地0.0550公顷。盐都街道草厂庾村0.6322公顷,其中耕地0.3955公顷,林地0.23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0公顷;胡村1.3049公顷,其中耕地0.7403公顷,林地0.27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0公顷,建设用地0.2289公顷;李村2.9475公顷,其中耕地2.3239公顷,林地0.2696公顷,种植园用地0.119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36公顷,建设用地0.1009公顷;廉村镇后王村1.0765公顷,其中耕地0.9944公顷,种植园用地0.05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8公顷;拟转用并使用河南省白龟山水库运行中心0.0391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标准执行。龚店镇龚西村、水牛杜村、司赵庄村标准为90万元/公顷;盐都街道草厂庾村、胡村、李村标准为90万元/公顷;廉村镇后王村标准为90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标准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1.745万元/公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25〕13号)标准执行。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方式。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叶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5日
(联系人:余站浩 电话:0375-611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