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叶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龚店镇余营村、泥河张村内部分集体土地,四至如下:
宗地一:位于龚店镇余营村、泥河张村,东至余营村土地,西至泥河张村土地,南至泥河张村土地、余营村土地,北至泥河张村土地、余营村土地。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龚店镇余营村1.4621公顷,其中耕地1.43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8公顷;泥河张村0.9395公顷,其中耕地0.939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能源类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龚店镇余营村、泥河张村标准为90万元/公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25〕13号)规定执行。
(三)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叶县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到龚店镇政府账户,由龚店镇政府负责组织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居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标准足额缴纳至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社局会同龚店镇政府及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龚店镇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2月3日。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4日
(联系人:余站浩 电话:0375-611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