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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0-00015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政〔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6-18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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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2011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的决定

 

叶县云宫首府二期项目(叶县西城区D-07地块)用于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含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该项目是县政府本着盘活问题楼盘、提升城市形象、增进群众福祉的原则,立足解决周边居民无停车、休闲场地难题而决定实施的,对于提高叶县城市品位居民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

《叶县云宫首府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1日起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现已符合法定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叶县人民政府现做出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含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征收项目名称: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含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

二、征收范围:东至云宫首府一期用地红线、西至政通街道路红线、南至光明路道路红线、北至九龙路道路红线。

三、房屋征收部门: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叶县云宫首府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签约搬迁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为签约搬迁期限。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完成搬迁。如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送达后10日该户签约期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