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6〕6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9日
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叶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属本县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5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责任报告单位对辖区内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事件的报告、咨询和监督;健全和完善应急报告网络和制度。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大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有扩散趋势。
(5)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学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并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9人死亡病例,或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3—9人。
(9)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 且有蔓延趋势。
(10)登革热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11)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下,或死亡1-2人。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或死亡1—2人。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疟疾突发疫情
(6)登革热2年后首次发生。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县长(或党组成员)为副总指挥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并配合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县范围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卫生计生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局、县广电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安监局、县畜牧局、县物价局、县爱卫办、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成员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经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外、域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告的管理和引导。
县发改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教体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处置知识宣传教育,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区域(疫区)交通管制与封锁,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与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和敬老院等福利机构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与环境污染有关问题的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防控、基础调查和配合畜牧部门采集样品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配合畜牧部门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文化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境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工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质监局: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县食药监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环节的储备和监管。
县安监局:监督检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组织开展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县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病染疫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检疫和畜禽流通监管工作。
县物价局:加强相关商品和医卫材料价格监测和检查,必要时按照《价格法》规定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物价稳定。
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股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购置、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计生委设立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
(3)组织起草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制定、适时修订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预案和技术方案。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县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系统。
(5)组织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技术的应急培训,指导乡镇的应急培训。组织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6)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县级储备计划。
(7)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8)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5)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6)指导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预防控制技术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定加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及全国统一举报电话等)。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除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外,要根据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内容。
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生计生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计生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县卫生计生委。
各乡(镇、街道)政府。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县卫生计生委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生计生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根据分析研判,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计生委在向县人民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计生委。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级别,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计生委在接到其他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我县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县人民政府
4.2.1.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4.2.1.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4.2.1.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县范围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2.1.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事件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2.1.5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2.1.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2.1.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4.2.1.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2.1.9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抢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县卫生计生委
4.2.2.1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2.2.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
4.2.2.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2.2.4督导检查。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2.2.5发布信息与通报。报经县政府同意,县卫生计生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4.2.2.6组织相关培训: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培训工作。
4.2.2.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公众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4.2.2.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4.2.3.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4.2.3.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2.3.3根据规定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2.3.4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2.3.5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2.3.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3.7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2.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4.2.4.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4.2.4.3实验室检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受检测能力限制,应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支持。必要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级或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2.4.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5开展技术培训。负责疾病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4.2.5.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4.2.5.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2.5.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Ⅳ级)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卫生计生委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县卫生计生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求上级的有关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III级)
4.3.2.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根据县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2.2县卫生计生委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II级)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Ⅰ级)
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或乙、丙类传染病发病在规定时间内降低至规定标准以下。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计生委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计生委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
5.2奖励
县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6人员安置、困难救助
由县民政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和困难救助工作。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本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全县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3.1急救机构
根据我县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要规划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县级紧急救援中心。
6.1.3.2传染病救治机构
在县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区。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生计生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5.1组建原则
县卫生计生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10人左右)和后备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6.1.5.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计生委应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档案,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演练
县卫生计生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县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6.1.7科研和交流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我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计生、发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计生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改委和县食药监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计生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会商县发改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和县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或追加预算等方式,按程序及时拨付。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经费统筹安排。
6.4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县卫生计生委应根据我县实际,组织制定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单项预案。
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修订
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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