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6〕2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2日
叶县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共叶县县委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环境治理综合督查整改方案》(叶文〔2015〕190号,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切实解决我县当前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确保实现“全县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进一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保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环保能力建设实现突破”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环保、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叶县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全面负责整改督查工作。
二、督查职责
(一)对照《整改方案》,制定督查计划,组织实施督查。
(二)对照整改任务、责任清单,督促工作落实,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
(三)对照整改工作要求和工作落实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奖惩(包括责任追究)意见。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定期听取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工作安排的汇报。
(二)实地查看。实地查看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三)专项督查。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道路和工地扬尘治理、垃圾及污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热力企业整合、河流断面水质管理等专项督查。
(四)互督互查。责任单位互查互评,学习借鉴,改进提高。
(五)领导视察。县领导视察责任单位整改工作。
(六)督查问责。对存在问题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对整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仍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即“两督查一移交”)。
四、问责形式
(一)通报批评。未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公开约谈。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公开约谈、媒体曝光。
(三)一票否决。因工作不力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市级机关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年度环保工作实施一票否决。
(四)责任追究。因工作不力未按规定完成整改任务的,停止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因工作不力未按规定完成整改任务、被环保部后督查要求继续整改的,免去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被环保部后督查批评、影响全县环保整改进度的,撤销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涉嫌失职、渎职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被追究责任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附件:叶县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叶县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徐延杰(县长)
副组长:仝红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彭德惠(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红民(副县长)
成 员:刘兴文(县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
井慧涛(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效会(县发改委主任)
王陶诚(县工信局局长)
赵铁山(县公安局副局长)
孔德伟(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炳前(县环保局局长)
王跃伟(县住建局局长)
李耀云(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留套(县水利局局长)
赵宏升(县农业局局长)
闫增豪(县商务局局长)
周亚伟(县质监局局长)
李召奇(县畜牧局局长)
李春亭(县委督查室主任)
任丙奇(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李炳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跃伟、李耀云、赵铁山、李春亭、任丙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