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0日
叶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质,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印发)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通过开展监测,掌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动态,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稳步提高全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为预防控制水性疾病和应对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提供可靠依据,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相关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对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及信息发布。
监测范围为《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中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式供水单位,对分散式供水分类抽取不少于1%。
(一)水质卫生监测
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规定执行。
2.监测指标:
(1)必测指标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氨氮。
毒理指标:砷、镉、铬、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
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臭氧、一氯胺、二氧化氯等。
(2)选测指标
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指标。
3.评价标准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限值进行分析评价。
(二)监测管理
1.职责分工: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监测配套经费。县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县疾控中心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承担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任务;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监测项目;负责监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数据分析及监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县水利部门协同配合。
2.信息管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属于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一部分,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监测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县水质检测中心备查,详尽记录项目内容和进度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三)质量控制
1.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2.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须通过计量认证。
3.落实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
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
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审查。
(四)资金保障
1.县水质检测中心人员纳入县级饮水安全专管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经费。
2.检验仪器及装备购置费用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县水质检测中心工作运行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