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
三级救助网络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三级救助网络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10日
叶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三级救助网络
管理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平政〔201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机制创新,健全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以县救助管理站为主导,在各乡镇、村(居)委会分别设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服务所、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点,在全县范围内建成工作职责明确、应对快速有效的三级救助网络管理体系,以无障碍求助和零距离救助方式,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实现
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的目标。按照全县统一部署,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4月11日,完成昆阳镇二级救助网络试点工作;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8日,完成城关乡等16个乡镇二级救助网络点设置工作。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叶县流浪乞讨人员三级救助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救助管理体系的方案制定、任务部署、工作检查和总结。各乡镇要设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服务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两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居)委会要设立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点,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设有开展工作的相应场所。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要加快建立乡镇、村救助服务网络,保证救助工作有人管、有安置场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和现场处置的工作制度,明确发现人员后的处置和救助工作程序及要求,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的作用,各乡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能,对辖区内“憨、傻、痴、呆、精神病”等边缘性流浪群体实施联保监护;加强信息采集工作,全面排查、掌握流浪乞讨人员和留守少年儿童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变被动应对为主动发现。
(二)民政部门。发挥民政部门救助的主体责任,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主动救助。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救助工作;协助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治理街头有害乞讨的依法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救助网络;建立户籍在本县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专项档案,定期通报有关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三)公安部门。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反复纠缠、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依法严厉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交巡警负责告知在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信号灯路口等执勤或巡逻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告知本辖区内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附近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在管辖区域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或危重精神病人要及时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财政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医疗救治经费,予以及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卫生部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通过“120”系统发现的街头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120”第一时间送至就近县级定点医院救治,并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病情较重、确实来不及送往县级定点医院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可按照就近原则到非定点医院入院就诊。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危重病人县级定点医院;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为精神病患者的,县卫生局应及时联系精神病医院予以救治。
(六)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负责告知在城市道路、广场、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河道两侧等区域流浪乞讨的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协助县民政部门做好在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立警告引导牌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负责告知管辖区域铁路沿线、汽车站、火车站周边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或危重精神病人,要及时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告知在人才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的人员到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将流浪乞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范畴,为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九)教育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对于返回原籍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并逐步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模式。
(十)住建部门。负责告知所管理的在建建筑工地及其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或危重精神病人,要联系医疗卫生部门及时救治。
(十一)司法部门。负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二)共青团、妇联、残联。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青蕾计划”等活动范畴。鼓励青年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劝导、教育、服务安置工作。县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开展残疾流浪人员的教育和就业安置帮扶工作,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职能,共同做好三级救助网络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于2014年4月20日前报县救助管理站。于2014年4月底,完成全县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体系布局工作。县政府将把救助网络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扎实推进,确保实效。各级救助站点要加强硬件建设,落实办公场所、人员,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悬挂便于群众辨认的工作牌,设立并公开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的热线电话。县救助站要在县城主要路段设置城区各救助服务点指示牌,在高速公路出口、县汽车站设置救助指示牌。各乡镇救助管理服务所、各村救助服务点要建立规范详实的辖区救助档案和统计资料,积极开展对本辖区内“痴、呆、傻、精神病”和流浪儿童的监护工作。重点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确保单亲家庭成员或儿童不外流(无辍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无反复。
(三)加强宣传,搞好服务。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救助办法、救助程序等内容,引导群众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各乡镇要在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主要干道、重要场所、人口密集地、流浪乞讨人员栖身地等地段,开展重点救助服务。
附件:叶县流浪乞讨人员三级救助网络管理领导小组
附 件
叶县流浪乞讨人员三级救助网络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白云霞(副县长)
副组长:马 晓(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刘跃民(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延伟(县教体局副局长)
朱平生(县公安局副局长)
董会强(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袁新义(县司法局副局长)
孔德伟(县财政局副局长)
魏亚丽(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晓伟(县住建局工会主席)
万昆山(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
余献国(县卫生局副局长)
白河辉(县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
王燕君(团县委书记)
蓝爱丽(县妇联副主席)
杨军科(县残联副理事长)
樊花婷(昆阳镇人大副主席)
毛 阁(城关乡人大副主席)
王照民(任店镇副镇长)
刘继伟(龙泉乡纪检书记)
卫俊峰(邓李乡武装部长)
任小叶(田庄乡副乡长)
谷 豪(廉村镇副镇长)
孙爱军(洪庄杨乡副乡长)
海灿辉(马庄乡武装部长)
李松坡(仙台镇武装部长)
王旭阳(保安镇人大副主席)
贾永欣(龚店乡人大副主席)
牛成业(夏李乡人大副主席)
李合军(叶邑镇武装部长)
张泉海(水寨乡副乡长)
任会阁(辛店镇纪检书记)
高 浩(常村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董会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叶县社会福利中心主任路振西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