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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
发布时间:2021-12-0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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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2MA3X4EWE05

法定代表人

梁金遂

地址

龚店镇耿湾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叶环罚决字〔2021〕第3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鹏飞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22                   

 鹏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71             

违法事实

20219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年筛选30万吨废弃煤矸石项目,正在建设生产车间,目前基础设施已开工建设,安装立柱,主体工程未建设,未办理环评手续。

主要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该项目2021年8月20日开工建设在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提供证据,裁量等级为1;该项目经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总投资500万元。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玖万元整(9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8

行政处罚机关

叶县环境保护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