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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鸿祥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1-12-0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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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县鸿祥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410422MA000044X(1-1)

法定代表人

郝新明

地址

叶县邓李乡郝庄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叶环罚决字〔2021〕第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鹏飞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22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71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正常养殖,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及尿液直接堆放在养殖牛舍(棚)墙外空地存放。

主要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1、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断标准:一般,裁量等级:1;2、其余裁量因素:(1)企业规模判断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2)违法次数判断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断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违法时间判断标准: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6-7

行政处罚机关

叶县环境保护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