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寓的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挪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实现专款专用、闭环管理,助力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工作高质量发展。梳理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金融支持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存量房收购、资金使用、贷款管理等实际需求,明确监管核心要点;围绕资金专户管理、使用范围、单独核算、贷后监管、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多部门会商研究,形成初稿。根据《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联系人:秦晓东 电话:0375-3311176
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至7月14日,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叶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寓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
叶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寓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寓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依据银发〔2024〕2 号《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叶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对收购主体(非政府融资平台)借款资金的使用、拨付、核算、流向等进行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收购主体应在合作贷款银行开立唯一资金监管专户,明确专户用途,不得擅自变更专户性质或挪作他用,确保贷款发放、资金拨付、使用、回收及还款等全流程均通过该专户办理,实现资金流向全程可追溯。
第五条 收购主体所获贷款资金实行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区分于收购主体其他经营性资金。贷款资金仅可用于已建成商品房收购价款支付、必要的装修改造(含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适配性装修改造)、配套设施完善等合理支出,不得用于与收购、装修改造无关的项目建设、资金拆借、偿还其他债务等违规支出。
第六条 收购主体收购的不同商品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才公寓项目)需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明确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挪用、串用,确保每笔资金都能对应到具体收购项目。
第七条 收购主体所获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出售回款(仅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优先足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资金可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物业服务及相关管理支出,支出需符合财务规范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八条 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商品房收购合同约定、收购进度及受托支付要求发放贷款,不得提前、超额发放。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收购主体资金支付凭证、项目进展等相关资料,及时发现并制止资金挪用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九条 金融监管部门督导商业银行加强住房租赁信贷资金管理,切实防范资金挪用、套现等风险。
第十条 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在授信要求、贷款额度、期限和容缺办理等方面加强金融创新,优化审批流程、加快信贷投放、简化办理手续,助力叶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保障性住房供给落地见效。
第十一条 县房产事务中心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相关商品房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防止违规挪用,确保收购工作顺利推进、政策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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