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人才公寓建设、分配、运营与管理,健全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上级人才住房政策落地见效,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将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有效衔接,形成多层次住房保障格局,切实解决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河南省关于发展人才公寓的意见》《平顶山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叶县房产事务中心起草了《叶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联系人:秦晓东 电话:3311176
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叶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叶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作用,根据《河南省关于发展人才公寓的意见》豫建住保(2022)78号、《平顶山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平房(2025)41号等规定,结合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及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叶县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规划建设、房源筹措、资格审核、分配入住、租金管理、运营使用、退出监督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定义与原则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房为依托,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叶县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住房。人才公寓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限定范围、周转使用、租售并举、高端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1.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监督落实。
2.县房产事务中心(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计划、房源筹措、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租金收缴、日常运营、退出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县房产事务中心可委托专业机构运营;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县房产事务中心(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核定租金标准,租金每2年调整一次。
4.县财政局:保障建设、收购、补贴及管理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协助争取上级补助。
5.县自然资源局:将人才公寓纳入年度供地计划,落实用地保障与支持政策。
6.县税务局:落实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相关税收优惠。
7.县人社、教育、卫健、工信及产业园区:配合做好人才资格核验、单位推荐、信息核查。
8.各街道办事处、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负责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房源筹措
第五条 房源筹集方式
1.盘活存量房源:从现有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安排适量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2.新建房源:政府筹建、园区配建、企业自建;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周转公寓。
3.改建房源:在安全前提下,改造闲置合规的职工公寓、单身公寓及办公用房用作人才公寓。
4.收购房源:收购存量商品房或合规预售商品房,以成品住房为主。
第六条 收购管理
政府投资收购商品房用作人才公寓,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收购价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 近24个月网签平均成交价。
第七条 产权管理
1.财政投资建设的配租型人才公寓只租不售,县房产事务中心为不动产权利人。
2.企业、园区、社会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为不动产权利人。
3.合作共建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统一纳入全县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八条 人才分类
在叶县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参照平顶山市“鹰城英才计划”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以及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各类人才。
第九条 申请条件
1.在叶县全职工作,签订不少于 3 年劳动合同,每年在叶县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 6 个月,按规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港澳台及外籍人才除外)。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叶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近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3.未重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4.信用良好,无失信违规记录。
第十条 配租面积标准
人才公寓保障保障标准: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正高级职称人员、“河南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不超过90平方米;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含副高级职称人员、技师或预备技师)不超过70平方米。对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向所在单位或县房产事务中心(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2.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
3.部门审核:县房产事务中心(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大数据核验,一证通办。
4.分配入住:日常申报、常态分配;房源紧张轮候分配,高端优先;凭通知办理入住。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1.叶县人才公寓申请表;
2.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学历、高级职称人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材料;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及公积金缴存证明;
5.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6.无房承诺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入住管理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符合条件,可提前2个月申请续租,续租期限每次不超过3年,累计续航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使用规范
1.仅限本人及直系家庭成员居住,不得转租、转借、分租、改变结构与用途。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损毁设施设备。
3.按时足额缴纳水、电、气、暖、物业、网络等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主动退出
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结清费用、验收房屋后办理退出。
第十六条 强制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资格、限期腾退:
1. 申请弄虚作假、骗取保障资格;
2. 在叶县工作未满5年擅自离职、或人才认定被撤销;
3. 转租、转借、改变用途、违规装修且拒不整改;
4. 拖欠个人承担费用超过3个月;
5. 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6. 从事违法活动、故意损坏房屋设施;
7. 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
第十七条 退出时限
租赁期满前30日内办理腾退手续;逾期未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用人单位应在人才信息变动后1周内书面报送县房产事务中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动态复核
县房产事务中心会同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每年对政策享受期内人才的社保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复审。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十九条 信用与责任追究
1.申请人弄虚作假:取消资格、追回房源、记入失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
2.用人单位审核不严、隐瞒不报:暂停或取消单位人才申请资格。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规依纪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政策衔接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叶县房产事务中心、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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