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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政府关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6-1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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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日益增长,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较为突出。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规范房源筹集、项目建设、运营服务与监督管理全流程工作,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难题,结合本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平顶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拟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联系人:秦晓东           电话:0375-3311176

邮箱:yxfcswfxzx@163.com

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615日至2026714,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件:叶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叶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全流程管理,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难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 号)、《平顶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平政办(202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配租基本原则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面向单位整体出租,由单位配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本系统、本园区等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供需适配的原则,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为核心,建立健全房源筹集与运营管理并重、政策支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运营管理主体

产权单位可自主选择运营单位,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房源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自行运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运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具体承担房源核验、信息发布、配租选房、合同签订、入住登记、日常巡查、安全管理及退出办理等工作。

第六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整体房源情况、租金价格标准等录入系统。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县房产事务中心:牵头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负责项目认定、建设、出租、运营全过程监管。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落实水电气暖居民价格政策,配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三)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及上级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管。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管理,落实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改建的用途变更工作。

(五)县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税费优政策。

(六)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政策,防范金融风险。

(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八条 多渠道筹集房源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利用存量资源,通过以下方式多渠道筹集:

(一)存量房收购:批量购买存量商品房等符合条件的住房,改造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新建筹集:在城市更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中规划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三)存量房改建:将闲置厂房、仓库、办公楼等非居住类房屋,按规定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居住功能和安全标准);

(四)其他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组织等投资建设或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九条 改建项目基本要求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二) 符合城乡规划和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三) 改建后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条 建设标准

(一)户型设计: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需求;

(二)建设要求:新建项目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标准规范,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改建项目需符合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

(三)配套设施:新建或改造项目需配套建设基本生活服务设施,满足保障对象日常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 房源信息管理

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核实房源信息后,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县房产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房源信息包括地址、套型、户数、面积、配租方式、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收费标准等,房源发布前需制定配租方案。

第十二条 租金定价机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市场租金由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制定,报发改委备案。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土地政策支持

(一)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 资金与税费支持

(一) 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二) 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等规定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三)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认定文件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金融政策支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和改建运营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鼓励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第四章 准入与申请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叶县稳定就业、创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叶县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一套自有产权但人均居住面积在20平米以下的;

(三申请人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补贴。

第十七条 稳定就业创业认定

(一) 稳定就业:申请人与叶县本地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

(二) 稳定创业:申请人取得叶县工商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户)6个月以上,且正常缴税并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优先保障范围

一)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获得“见义勇”称号人员;

(二) 重度残疾人(持有1、2级残疾人证)家庭;

(三) 县社会福利院成年孤儿;

(四) 县级以上劳模、英模;

(五)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六) 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等特殊人才:

(七) 其他政府认为有必要提供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审核流程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 "运营单位初审、县房产事务中心复审、结果公示" 的程序办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纳入轮候库,按照轮候顺序和房源情况进行配租。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无法通过用人单位统一提交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等,可准备相关材料自行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由运营单位统一运营管理;个人提出申请的,经县房产事务中心审批通过后由运营单位统一管理。

房源不足时,运营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家庭纳入轮候库,按顺序规则依次配租。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主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叶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就业创业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无房证明或仅有一套自有产权但人均居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五)享受优先保障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优先条件的提供)。

 

第五章 租赁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定向配租与非定向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定向配租: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剩余房源可面向社会公开配租;政府扶持的规模以上企业、重点引进或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事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可申请定向配租。

非定向配租: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优先保障对象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配租实施

非定向配租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

(一)集中配租房屋验收合格后,按房源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房、签约备案、入住的程序进行;

(二)常态化配租:集中配租剩余房源及后续腾退房源,实行“先到先选、随到随选”;房源满租的,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

运营单位依照制定的具体配租规则,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限、续租及腾退管理

运营单位应与申请人及时签订租赁合同,并将人员信息录入管理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家庭人口变化需要调换房源的,可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调换手续。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腾退住房。

第二十五条 租金与费用管理

(一)租金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合同期内保持稳定

(二)租金调整以1个周期年为单位,年涨幅不超过5%;租赁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约定标准执行,且不超过当期市场租金;

(三)租金构成包括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等,不包含水、电、气、物业等费用

(四)租金可按月,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1年的租金;租赁押金不超过6个月租金;

(五)物业服务费:独立小区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混建小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六)水电气费:按居民标准执行,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七)停车费:不高于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八)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配套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捆绑消费。

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权单位职责

产权单位应确保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配合运营单位开展租赁管理,不得违规销售、变相销售或骗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职责

(一)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及时交付房屋;

(二)建立运营服务机制,负责房源核查、配租、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三)开展安全宣传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四)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

(四) 履行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单位开展租赁相关工作;

(二)规范使用房屋,不得改变用途、违法改建,不得转租、转借、分租;

(三)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 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

(五)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履行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腾退管理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取消保障资格,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按市场参考租金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拒不腾退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日常监管

县房产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处理(产权单位/运营单位)

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违法违规建设运营、不履行管理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违规处理(承租人)

承租人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违规使用房屋的:

(一)正在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已取得资格未配租的,取消资格;

(三)已承租的,收回房屋,追缴优惠租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公开他人信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责任

如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规定。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叶县房产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