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55473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6-08-12
信件标题:
叶县与方城县拐河镇交界处红绿灯设置有问题存在刻意罚款创收的可能
信件内容:
2026年7月4日,申请人驾驶豫R5BY67车辆行驶至平顶山市辖区路口,被系统抓拍认定为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随即在交管12123平台提交违法撤销申诉,于2026年7月6日被审核部门驳回,驳回理由为“抓拍图片足以证明违法事实”。
本次所谓违章,完全因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错误、指示混乱、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申请人无任何主观违法过错,具体事实如下:
事发路口属于两市交界路段,路口信号灯布局极不规范、存在明显设计缺陷。申请人当日准备左转通行,车辆正前方信号灯仅显示直行红灯,无任何左转箭头提示;但路口右侧单独设置的信号灯,绿灯亮起且箭头明确指向左转方向。
现场视觉条件下,普通驾驶人完全有合理理由认定:右侧亮绿灯、带左转箭头的灯就是本车道左转通行信号灯,前方无左转箭头的红灯仅管控直行车辆。申请人完全按照现场绿灯信号指示左转通行,属于依信号灯正常通行,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应当清晰、规范、准确、无冲突,能够正确引导车辆通行。因交通设施设置错误、标识冲突、信号灯布局混乱造成驾驶人视觉误判、产生所谓违章的,不应归责于驾驶人。
被申请人仅依据抓拍静态图片定案,未核查现场信号灯设施本身存在严重瑕疵、指示冲突、容易误导公众的客观事实,片面认定申请人违法,处罚明显不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完整。
交管12123线上审核流于形式,未全面审查现场实际路况、信号灯布局缺陷,直接驳回申请人正当申诉,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通行行为系完全遵从现场信号灯指示,无任何违法故意,违章成因系公共交通设施设置错误导致,不属于驾驶人违法。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由平顶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依法承办),恳请贵单位依法查清事实、调取路口监控录像、核实信号灯设置错误问题,依法撤销本次错误违章处罚。如本次公正诉求得不到妥善处理,本人将依法逐级申诉、维权到底。本人邮寄材料给平顶山司法局之后,还让我补充了一份材料,结果又把材料退回来让我找叶县司法局。本人案子网上公示地址寄过去,叶县邮局告诉我地址不对,叶县的情况特殊,说要给我再次退回来。也就是一个交通处罚的申诉,现在邮寄了三次,邮费都出了几十元了,还没有部门接收!完全就是故意消耗百姓,拉高百姓维权成本。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6-08-18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经县公安局核查,反映人所指路口为S232鹿方线与叶县旅游公路路口,该路口根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相关规定标准,没有强制要求所有路口必须安装左转、直行方向箭头信号灯。该路口属于小型交叉口,未设置左转专用车道,整体交通流量较小,不具备强制安装分方向箭头信号灯的条件。县交管大队按照标准设置圆形机动车信号灯(圆盘灯)进行交通管控。2026年7月4日星期六13时34分,反映人在交管12123平台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申诉,县交管大队工作人员在2026年7月6日星期一通过调取当时的过车视频进行核实,对该申诉进行了审核。当时该路口信号指示灯一切正常,并未出现设备故障,视频显示,豫R5BY67号小型汽车2026年6月28日9时36分32秒时行驶至该路口,路口指示灯为红灯,该车停车等候;9时37分31秒,指示灯转为绿灯,该车未起步,继续停止;9时37分50秒,指示灯再次转为红灯,9时37分53秒该车开始移动,在道路指示灯为红灯的状态下左转经过该路口(该视频已下载刻盘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该车在经过该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县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豫R5BY67号小型汽车录入了违法代码为1625的违法信息,交管12123平台申诉审核态度严谨,调查程序合规合法。关于反映人您提起行政复议的诉求,建议可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咨询电话:0375-8052696。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3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