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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47951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4-10-10
信件标题: 买房少跑路,给群众少负担
信件内容: 本人十一回叶购房,合同签订后,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本人配偶必须也回来过户,但本人配偶在京工作,不好请假,回来时间金钱成本较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未规定买方夫妻过户必须到场,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不动产登记规程》也未规定买方夫妻过户必须到场,本人也询问北京的房产中介,明确告知北京买方无需夫妻都到场过户,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违法设定房产登记条件,提到登记门槛,增加老百姓负担,按照这种逻辑,以后买蒸馍,也要夫妻共同到场购买吗,据我了解,叶县在外务工,回老家购房的群众不在少数,这个无理的政策无形中给群众增加多少负担和不便利,因此,请求领导关切,买方购买房产,完全无须另一方参与,谢谢。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4-10-14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经调查,反映人购买存量房过户(产权转移),而现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省、市优化营商要求,为了更加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登记机构与税务部门进行了系统改造,做到信息共享,实行了“一窗办理,并行办理”服务举措,而在办理中是由登记机构首先收取双方申请资料而受理的,在登记中心咨询时,工作人员按照现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其进行办事程序和服务事项宣传解释,由于在解释当中,涉及税款缴纳是以按户(家庭)查询缴纳要求都要出具家庭查询证明,一方若不能到场,需要配偶一方委托办理(该方面政策不属于登记机构解释范围,而为了减少群众咨询税务窗口跑趟,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热心代答),而在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时,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也是需要委托办理的,委托可以采取不同方式,配偶一方可以不到场。在解释过程中,由于群众对政策规定理解片面,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擅自提高登记门槛,增加了群众负担和不便利。经与其联系沟通,反映人认真听取了自然资源局相关政策规定宣传解释,并表示理解认同和歉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是依申请进行的登记,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才能依规办理。群众反映不动产过户事项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登记权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5)税费缴纳凭证;(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待过户双方当事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产权转移申请,自受理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零收费”,高效便捷完成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如若群众有需求,可以采取帮办代办、上门、免费邮寄服务举措。下一步,县自然资源局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虚心诚恳接受,并立行立改。针对工作中可能由于登记工作中方法单一,宣传解释不到位,处理群众问题不深入、不彻底,导致群众产生误解和不满情绪,认真反思和整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认真总结汲取教训,持之以恒加强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真正做到服务企业、群众满心满意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始终坚持“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致力于放管服暨一次办妥改革中。为确保办事企业和群众不跑空趟,减少非必要现场办理,提升办事效率,全面实行网上申请、资料审核、业务查询、咨询、证书邮寄等服务,企业和群众可采取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叶县不动产网上办事大厅豫事办、微信公众号相关业务平台进行办理登记。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611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