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17824
信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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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20-06-10
信件标题:
破坏基本农田不拆除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叶县叶邑镇常庄村,王军正,身份证号410422197207024877,电话17530869795,给贵单位反映一个事情,反映人,罗玉合,住叶县叶邑镇同心寨村罗庄自然村,2014年罗玉合在罗庄村西占用基本可耕地3亩左右建彩钢瓦房做仓库,2018年6月份他有在罗庄村西占用可耕地2亩之多建彩钢瓦棚做仓库,2018年10月卫星曾拍到此违法建筑物,可他就是不拆除,在叶邑镇影响极坏,2019年10月份我曾向多个单位反映此事,到现在也没拆除罗玉合的违法建筑,希望上级领导调查处理,拆除罗玉合的违法建筑,以正国法,我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此致,2020年6月10日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06-19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调查,该网民反映的叶邑镇罗庄罗先生所属的违章建筑位于叶邑镇同心寨村村南(罗庄),所占土地为同心寨村村集体土地,地处龙旧路路南,四至:东临住宅,西邻耕地,南邻耕地,北邻临街房,占地总面积1855.64平方米(折合2.78亩)。其中163.5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203)村庄用地,1692.1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012)耕地,不属基本农田。叶邑镇同心寨村村民罗先生与2018年6月擅自占用该土地建设仓库,2019年11月20日,经叶县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查,确定该仓库建筑涉嫌非法占地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叶自然资停【2019】第YY027号),责令罗先生停止一切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5日,叶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反映人罗先生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被反映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叶县叶邑镇通信寨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被反映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叶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向被反映人罗先生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自然资告【2019】第YY027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自然资听【2019】第YY027号),并与2020年2月25日向被反映人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罚【2020】第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反映人罗先生做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地163.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2.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回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的163.5平方米及其他土地处于每平方3元的处罚,1692.14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于没平方10元的罚款,共计17411.9元的处罚决定。被反映人罗先生认为叶县自然资源局判定的违章建筑面积不符合实际,因此拒绝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拆除违章建筑。2020年4月21日,被反映人罗先生向叶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叶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叶政复受申字(2020)第4号】。行政复议期间,该网民由于不熟悉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认为被反映人未按照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心存不满。
已向该网民当面解释,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说明情况后,已得到该网民本人的理解。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叶邑镇人民政府将配合叶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执行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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