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17038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0-04-30
信件标题:
破坏基本农田不拆除
信件内容:
反映材料
反映人,王军正,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叶邑镇常庄村,身份证410422197207024877,电话17530869795
被反映人,罗玉合,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叶邑镇同心寨村【罗庄自然村】,身份证410422197103034958,电话13849583646
反映请求,依法强制拆除罗玉合的违法建筑,依法惩治黑恶势力
反映事项,2014年罗玉合在罗庄村西附近占用基本农田3亩之多,建彩钢瓦房做仓库,没有依法办理任何占用土地手续,仗着自己有黑恶势力,强行占用国家基本农田。2018年,他有在罗庄村西附近强行占用基本农田3亩之多,建彩钢瓦棚做仓库,两次强行侵占国家基本农田6亩之多,在叶邑镇群众中影响极坏,群众意见非常之大,给叶邑镇政府造成了极坏影响,给叶县土地自然资源局和叶邑镇土地所造成了不良后果,群众敢怒不敢言,今天我冒死举报,罗玉合的违法建筑不拆除,他的黑恶势力国家不惩治,社会就不会安定。
此致
上级各级领导
2020年4月30号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05-13
回复内容: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后,我县即通知叶邑镇政府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叶邑镇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经调查,叶邑镇罗庄罗玉合所属的违章建筑位于叶邑镇同心寨村村南(罗庄),所占土地为同心寨村村集体土地,地处龙旧路路南,四至:东临住宅,西邻耕地,南邻耕地,北邻临街房,占地总面积1855.64平方米(折合2.78亩)。其中163.5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203)村庄用地,1692.1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012)耕地,不属基本农田。叶邑镇同心寨村村民罗玉合与2018年6月擅自占用该土地建设仓库,2019年11月20日,经叶县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查,确定该仓库建筑涉嫌非法占地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叶自然资停【2019】第YY027号),责令罗玉合停止一切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5日,叶县自然资源局对罗玉合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罗玉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叶县叶邑镇同心寨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罗玉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叶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向罗玉合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自然资告【2019】第YY027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自然资听【2019】第YY027号),并与2020年2月25日向罗玉合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罚【2020】第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罗玉合做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地163.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2.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回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的163.5平方米及其他土地处于每平方3元的处罚,1692.14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于每平方10元的罚款,共计17411.9元的处罚决定。
由于罗玉合迟迟不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拆除违章建筑,2020年4月7日,叶邑镇政府土地所再次向罗玉合本人下达了拆除通知,责令其于2020年4月15日前履行叶县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拆除违章建筑。4月14日罗玉合自行拆除了4块彩钢瓦后向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限为60天,现在等待复议结果出来后根据复议结果再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