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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10-27 关键词:
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管理与收益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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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成果办〔202116

 

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管理与收益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位,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管各企事业单位,驻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叶县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管理与收益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1027

叶县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

管理与收益分配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防止出现扶贫资产损毁、流失或长期闲置现象,持续发挥应有效用,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研究,形成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村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经济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营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自营、委托经营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取的收益。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扶贫资金建设或购置的厂房、设备、产业基地等固定资产产生的收益扶贫资金入股市场主体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因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村集体建或捐赠的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以奖补资金形式投入市场主体产生的收益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章  资产收益的管理

第四条  由财政支农资金或社会帮扶资金全额投入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其产权及收益应明确到受益村集体。

  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财政投资部分8%。通过“保底收益+务工带动”模式,要求村集体年纯收益不低于5%,吸纳务工或带动扶持困难群众增收不低于3%。对于部分投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模式,项目见效前,扶贫资产的保底收益应不低于同期银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见效后,则依据合同约定,按股分红。

  资产收益股权分配方式及分红比例,由各乡镇政府会同村两委、市场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入比例、收益周期及市场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并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村集体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的管理,收益先行汇入村集体经济账户,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八条  资产经营者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对扶贫资产长期闲置的,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积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结对(定点)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社会力量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盘活用好切实发挥其发展,带贫效用

第十条  对一些效益差甚至亏损的集体资产,乡镇政府要帮助、指导各行政村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销售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

第三章  资产收益的分配

十一  纳入分配的收益是指资产净收益。

十二  收益的分配按年度进行,由各乡镇具体负责,原则上按照年收益30%用于村内困难群众实施差额补助,20%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20%用于村集体经济运营投入,30%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需指导村级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  党十八大以来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集体扶贫资产收益,采取以公益岗位扶贫为主的方式量化给困难群众,激励困难群众通过劳动取得收入。对无稳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脱贫对象,根据稳定脱贫需求,按照群众评议公示公开、村级申报乡镇审批的程序量化到户。

第十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以外的资金取得的资产收益,优先量化到脱贫群众,满足脱贫对象的稳定脱贫需求,剩余资金可用于村级小型公益事业。

第十  村级公益扶贫岗位主要包括设置农村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看护,公路、饮水、井渠、科技大屏、广场、路灯、公共绿地等公益设施的管护保洁等公益性岗位。

第十  乡镇要根据脱贫情况,适时对收益分配对象进行动态调整。对于经过帮扶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优先扶持政策,收益权按程序调整给其他更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各乡镇要加强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监管,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公正、公开。乡镇财政所要分村、分年度指导建立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台账,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年末要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次全面清查,并按程序在乡镇及行政村公示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业务指导;县审计局等负责村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审计监督工作(镇)纪委负责扶贫领域执纪问责,对于在收益分配过程中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弄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违规问题,除追回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  本办法和上级文件精神不符合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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