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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10-20 关键词:
叶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叶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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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叶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提升农田水利设施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叶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在15天之内提交叶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375-8053415。全文如下:

 

 

 

                          2021年1020

 

 

 

 

 

叶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提升农田水利设施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管控,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采取政府补助市场相结合方式建立健全“县抓总、乡维修、村管护”的建后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制度、有资金、有人员、有监督有考核确保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三)管护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输排水、渠系建筑物、物联网控制中心、水肥一体化、气象监测、耕地质量监测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执行。

二、重点任务

(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3.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与项目所在政府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政府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统一监管范围。

5.强化宣传引导。县农业农村局和各政府应通过电视、媒体、广播、报刊和定期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宣讲等方式,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群众用水技能和意识,激发群众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落实管护人员

1.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2.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相应的职业技能。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三类人群

3.确定维修员。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维修员要认真及时做好维修工作,保证农田水利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保障管护经费

1.强化财政保障。政府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井泵电配套齐全的机井,县财政按照每年8元/亩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管护维修基金,保证农田水利设施有人建、有人管井泵电配套不齐全的机井,县财政按照每年45元/井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作用,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2.合理收取水费。发改委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3.拓宽筹资渠道。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4.严格资金管理。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四)创新管护方式

1.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2.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3.引入市场主体管护。探索建立政府+协会+公司”管理模式,县政府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市场主体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县政府根据第三方市场主体运营情况对其进行补贴。第三方市场主体为管护的主要负责单位,对全县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负总责,保证设施状态良好、正常运营。第三方市场主体受县农业农村局、县用水协会的监督指导每年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压实管护责任

1.明确政府主责。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级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2.厘清部门职责。农业农村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工作。财政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水利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工作。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强化村级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级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组织维修。

三、保障措施

(一)用好信息技术。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以“一张图”“一张网”“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二)开展集中活动。每年11月定为全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三)严格监督考评。县政府将管护作为乡级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定期督导。农业农村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县、乡级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从严追责问责。

 

附件:叶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领导小组

 

 

 

 

 

 

 

 

 

 

 

 

 

 

 

 

 

 

 

叶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领导小组

 

 :文晓凡  县长

副组长:胡炜哲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王二宝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郭志钢  副县长

 员: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县督查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移民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长兼任办公室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