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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11-02 关键词:
邓李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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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乡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形成指挥统一、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乡社会政治稳定及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特修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河南省人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邓李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自然灾害。邓李乡地处叶县东北部,地势平坦,位于暖温带向亚热带过度带上,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降水量月、季分布严重不均,全年近60%的降水量集中在6、7、8三个月,水旱灾害频发。邓李乡位于沙河中下游,由于非法过度采沙及河堤年久失修,多处存在安全隐患,防汛形势严峻。叶县是“河南省地震重点注意地区”,有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因此,邓李乡易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2)事故灾难。叶邓路贯穿邓李乡东西,公路总里程34公里,由于人流、车流、物流量大,加之年久失修,路况较差,交通事故频发;火灾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也时有发生,防范任务较重。

(3)公共卫生事件。鼠疫、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疫情和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等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4)社会安全事件。邓李乡为叶县人口大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多,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宅基地、承包土地纠纷多。随着改革的推进,各类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增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较多。刑事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较重。

三、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险情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聚集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公共聚集场所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四、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级,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特别重大(I级)。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国务院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II级)。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省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趃大(III粧)。姹䲺貫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IV级)。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县、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本乡辖区外,但对本乡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二)本预案是乡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全乡应急工作的总纲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村、各单位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

五、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乡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四)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乡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各村、乡直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ﴌ懐飘岔姹碁凑公共䲋䳶璄科悀水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乡政府是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乡长领导下,由乡政府班子会议和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负责全乡应急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及处置工作。

(一)设立邓李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为预防管理处置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设协调议事和领导指挥机构。其组成人员为:乡长任主任,常务副乡长、武装部长、副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村镇规划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综治办、民政所、服务站、邮电所、卫生院、学区、粮所及其它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乡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决定全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2、研究、制订并适时修订《邓李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各村、各单位的应急预案。3、决定启动和终止邓李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4、指导、监督各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队伍建设和实施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全乡各村、各职能部门、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及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5、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应急委员会职责:乡应急委员会主任主持和领导乡应急办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村、各单位机构与职责:

各村、各单位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其应急队伍建设由本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决定。

二、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设置邓李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应急办),为乡政府和乡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办事机构,负责结合管理全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履行保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乡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1、承担乡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单位的联络和沟通,办理乡政府、乡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和向上级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传达和督办乡政府、乡应急委员会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命令。2、协助乡领导处置IV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乡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及善后工作;组织、协调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程序的具体启动工作。3、负责编制邓李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各工作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乡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工作。4、指导、 督查各村、各单位的各项工作;5、负责与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工、青等群团、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联系和协调。6、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演习等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等。

三、专项应急指挥、办事机构与职责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乡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是乡人民政府和乡应急委员会处置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乡应急委员会根据乡政府确定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设立若干相应专项应急工作组,每个专项应急工作组是相应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在乡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乡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专项应急工作组由分管副乡长任指挥长,相关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乡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专项应急工作组领导和指挥各自相应专项应急工作。具体职责是:1、研究决定全乡相关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2、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3、具体制订、修改、实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承办乡应急委员会委托的事项;5、指导、检查相关部门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乡专项应急指挥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专项应急指挥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各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

四、乡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应急工作与职责。

乡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乡政府、乡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

自然灾害由乡民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林管站、国土资源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乡安检办、学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乡卫生院、畜牧站、工商所等部门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乡派出所、司法所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乡政府、乡应急委员会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其中:

●乡党政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信息传达和宣传报导工作;负责筹划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建设项目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计划、协调工作。

●乡派出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涉外安全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信息安全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等工作。

●乡财政所:负责应急建设资金的协调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乡民政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负责灾民吃、穿、住、 医的生活救助;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不被挪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相关救助物资。

●乡水利站: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乡卫生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承担灾(疫)区防疫、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和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

●乡安检办: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乡公路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中断道路的修复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国土资源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指挥场所、避难场所的规划、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

●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相关产品、植物疫情和农药中毒事件 的应急工作,参与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乡畜牧站: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和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乡林管站:负责林地火灾和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乡工商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成品油等物资保 障和市场秩序管理等工作。

    ●乡电信所: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乡信访办: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乡粮所:负责应急工作的粮食保障工作。

    ●乡武装部:配合乡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专项应急预案的参与部门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各村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信息处理

 

一、信息监测和收集

 (一)水利、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农业、林业、卫生、派出所、安监、畜牧、信访等职能部门和各村,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系统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逐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2.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村庄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建设档案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历年和实时的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二)建立各种专业人员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二、信息共享  

乡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党政通讯系统为依托,以110等社会服务系统和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等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邓李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乡应急信息系统)。 各村、各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纳入乡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实现全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三、信息报告

(一)报告责任主体

各村、乡直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二)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或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协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l小时内向乡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乡人民政府政务值班电话110等常用电话报警。乡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政府应急办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特别严重的,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办。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乡村两级及有关工作部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告电话,方便公众信息报送。

四、信息处理  

(一)乡应急办负责各村和各单位向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向乡应急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二)乡村、各相关职能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乡应急办。

(三)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辖区外的,由乡应急办报经乡人民政府、乡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乡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市、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一、预警及预警级别

   (一)各村、各单位根据报告的信息,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二)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一)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收到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对预警级别进行研判。若属于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则上报县、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判。研判结论确定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乡应急办。

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经乡人民政府批准,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在本乡行政区域内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

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委,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或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

(三)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通信网络、警报器发布;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单位、村民委员会作用,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通信网络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三、预防措施

乡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有关村、各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县人民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或县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启动乡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请县、市政府启动县、市总体应急预案或县、市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同时向县、市、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影响辖区以外的,请示县、市、省人民政府或县、市、省应急委同意,及时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一)事发地应急反应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立即报告乡应急办并通报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6)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乡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村的,应及时报告乡应急办。(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二)乡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乡应急办、乡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乡应急委员会。乡应急委员会综合乡应急办、乡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村委会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村委会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同村委开展处置工作。(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无法救援物资,设备增援。(4)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乡专项应急各职能部门进入处置程序。(5)乡应急委员会对事件的处置情况和发展事态作出研判;必要时,启动本预案或对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乡应急办及时将乡政府和乡应急委员会指令、决定,传达到事发地村委会、乡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按照应急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和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预案实施

   (一)现场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领导和事发地村委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和事发地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下,乡长或常务副乡长担任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和落实乡应急委员会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发布行动命令;组织人员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乡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报告。

预案启动后,乡应急办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乡政府、乡应急委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加强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及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适时为乡应急委决策提出建议。

    (二)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和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其组成单位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乡政府副乡长或事发地村委会、乡相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负责,协助指挥长协调各工作组工作。负责汇总和处理各级各类相关情况和信息;传达和督办指挥部的指令、决定;督促落实各项处置和保障措施;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为现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2)抢险救援组: 由事发地村委会、乡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专业抢险和现场救。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院、畜牧站等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现场消毒和人畜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乡派出所负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

    (5)交通管制组:由乡公路所负责,对事发地道路交通实施管制,确保运输畅通。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村委会会同乡民政所、派出所、武装部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

(7)社会动员组: 由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村委会动员组织群众、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由乡财政、民政、供销、电力、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应急物资、交通运输及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负责调集或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车辆、设备、房屋、场地等;必要时调集或征用集体、个人的物资、车辆、设备、房屋、场地等。

(9)通信保障组:由乡党政办负责协调各通信网络运营单位,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组: 由乡民政所、事发地村委会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乡党委宣传部门、乡党政办对信息报道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乡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乡武装部负责参加应急处置的民兵、预备役部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如果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乡党政办、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乡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事发地各村,要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乡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扩大应急。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乡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乡应急委员会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乡应急领导小组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严重,需要县政府或其他乡镇提供援助的,上报县政府或县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时、乡应急委员会要边处置边向县、市、省应急委报告,请求支援。

(五) 应急结束。乡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乡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乡应急委员会、乡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乡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有关部门,在2周内向乡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一)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乡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及事发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或监控;会同乡民政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二)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等),由事发地村委会、事发单位配合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尽快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对潜在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补偿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对征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四)恢复重建  

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二、救助

(一)政府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民政、农业、水利、卫生、林业、国土资源、派出所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民政所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乡纪检委、审计所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法律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认为解决不合理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所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四)社会心理救助

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必要时开展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三、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单位应尽快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四、调查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乡政府主管部门联合事发地村委会依据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拟定调查总结报告报乡应急委员会。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完善防范和改进措施的建议等。乡应急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一)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着力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二)乡武装部要在预备役和民兵队伍中组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派出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安监办负责组建训练防化专业队伍;乡城镇规划服务中心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专业队伍和自来水、燃气、供暖抢险抢修专业队伍;乡水利站负责组建训练专业抗洪抢险队伍;卫生院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专业队伍;服务站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公路所负组建训练应急运输专业队伍;电信所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畜牧站负责组建训练动物疫情处置应急预备队伍;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队伍;村委会负责组建应急小分队和志愿者队伍。

(三)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乡应急办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四)乡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村、跨部门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战时联合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种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和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乡应急办要加强对各种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应急专业队伍演练、演习计划,适时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乡电信所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协调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会同乡应急办检查各村通信情况,在全乡建成有线与无线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性能稳定、使用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信保障专业队伍要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确保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二)乡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三、基本生活保障

乡水利站、服务站等单位,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卫生院、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

民政所、卫生院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村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 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四、医疗卫生保障

(一)卫生院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设备、 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卫生院、各村卫生所加强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单位的协调和联系,逐步实现县、乡、村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救治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

    (三)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灾区疫病控制作;畜牧站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相关工作。

五、避难场所保障

乡人民政府将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要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在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设置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也可利用学校操场和体育场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各村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上述单位及事发地村委会要及时制定出避难场所、人员避难疏散应急方案,报乡应急办和现场指挥部。

六、资金和物资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二)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民政所、粮所、供销社、烟站、学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筹集及供应网点建设。

    (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他乡镇物资调剂渠道,在保证一定数量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四)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七、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所、派出所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在客运站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派出所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及一定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八、治安保障

派出所负责应急治安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派出所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九、数据库建设保障

安监站、水利站、公路所、卫生院、服务站、供销社、电信所等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资源的类型、数量、功能、性能和状态。对数据库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报告乡应急办。

十、社会动员保障

乡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信息保障。乡政府利用现有的党政办公通讯、网络传输系统和110报警电话,逐步构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处理系统。

(二)技术保障。乡水利站、农科站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处置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三)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安检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四)经济运行安全保障。工商所负责处置因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包括对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分析,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调控手段,保证经济安全健康运行。对散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从重、从严、从快打击惩处。

 

第八章 宣传、培训和教育

 

一、宣传教育

   (一)党委宣传、组织部门及社会保障、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部培训计划和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危机的承受能力。

(二)教育部门要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及成人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学生和公民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三)各村、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并可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多灾种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和紧急避险等宣传教育活动。

(四)乡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向公众发放。

    二、培训

(一)乡党委要把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安监、卫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提高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二)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章    

一、奖惩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党委、政府给予记功、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献力,贡献突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谙害后果,由乡党委、政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二、预案编制、修订与管理

(一)《邓李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乡应急办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报乡应急委员会、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由乡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由乡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组织编订,并结合编制要求组织制定或修订,报经乡应急办审核后提交乡应急委员会审定,由乡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村委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由各村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报经乡应急办审核后,提交乡应急委员会审定,由乡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四)本预案、各类专项预案、村委总体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编制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按程序报审、发布实施。

    (五)本预案及实施细则、各类专项预案、村委应急预案,由乡应急办管理并监督实施。

    三、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乡应急办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