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市监〔2022〕102号 签发人:王迎信
办理结果:A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政协叶县第十一届一次会议第76号提案
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李国强委员:
您提出的“取消我县燃气公司变相收取燃气开口费,减轻我县居民使用燃气的负担”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您提到的我县老旧小区及自建房安装天然气一事,燃气安装工程费用没有纳入房屋成本,燃气公司收取工料费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定价范围有“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燃气的安装建设费用没有纳入定价目录。燃气安装单位,应与用户协商,采取自愿原则,按照燃气安装工程造价公示安装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2022年9月5日
(联系人:侯哲伟 联系电话:13503755179)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局。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