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体为提高家庭收入,孩子接受较好教育及追求美好的居住环境等原因,离开了祖祖辈辈生活的村庄,走向了城镇及大城市工作生活,造成农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较多,这种现象令人担忧应当重视,值得研究和深思 。
一、农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原因分析
1.追求美好生活环境。大部分农民居住地系上世纪老房,有的几代同堂需居住在一起,随着人口增长及对生活配套的要求迫切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留下原先居住的宅基地及房屋,在生活环境好的地方购房或定居。
2.进城农民眷恋“故土 ”。随子女在城市购房定居生活父辈们的家乡情结,“祖宅”及落叶归根传统观念的影响,一般都会在村里留住宅基地,或房屋,但多数宅基地及房屋长年闲置甚至废弃。
3.产权流转不畅造成闲置。近年来农村人口加快向城镇流动,留在农村的人越来越少,农村房屋(宅基地)即不好卖也卖不出好价钱,造成很对房屋闲置。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带来的影响
1.影响村容村貌、阻碍乡村振兴。长时间无人居住的闲置房屋,有的屋面破漏,有的门窗坏损,有的甚至断墙残壁存有安全隐患,显得村容村貌破落难看、村庄环境杂乱脏差。为迎接上级人居环境整治检查,村里只能建一些遮丑墙刷白,或拆除部分,或简单补修,或见缝插绿栽一些树木遮挡等,既耗费了村不少资金,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村居住环境。因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村民不愿意修缮,村里帮助整修又没有足够的经费来源。基层政府对待农村闲置房屋,存在左右为难,要拆又拆不起,没有能力支付房屋拆迁、土地归整所需要的大量补偿资金,不拆又给村庄统一规划治理及新农村建设带来极大困难,严重阻碍乡村发展振兴。
2.浪费土地资源。以我们居住的村庄为例,即便宅基地再小,户均宅基地约在150m~左右,4户空置房屋宅基地就占了近1亩土地。旧的闲置房屋退不出来,侵占了大量耕地,有建新房屋需求的又要占用新的耕地,有的严重超标准,大的房屋宅基地达到0.7亩,致使耕地资源越来越少,土地资源利用率越来越低,严重浪费土地资源。
3.摊薄公共资源。相较于城市而言,财政对农村的公共设施投入明显不足,加上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农村建设发展的资金更是捉襟见肘。大量的农村闲置房屋和闲置宅基地,加大了农村垃圾收集、道路交通、用水管道、自来水供给、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占用了农村本就有限的公共资源。
三、建议、办法和要求
1.强化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充分利用乡村振兴这一重大战略机通期,积极调整农村政策,重塑乡村形态。宅基地规划要参考现行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法律法规,形成“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功能区城布局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在保护好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基础上,加快形成一产在农村,二三产业集中在集镇县城,农民生活居住在城镇的村镇功能布局,解决好农村闲置宅基地、房屋和公共服务分散不足等问题。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2.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激励机制,为农民市民化提供资金保障。宅基地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是影响农民愿不愿意“离土离乡”进城落户以及进城落户后是否愿意退出宅基地的重要因素。对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以及有能力、有条件且愿意举家进城落户的农民。探索和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预期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引入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据此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资产化;对农民住房也要引入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实现农民房屋财产权价值资产化。通过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资产化和房屋财产权价值资产化,保障进城农民宅基地及房屋的合法权益,为其转移进城实现市民化提供必要资金保障,激发农民参与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房屋的动力。
3.发挥市场机制驱动作用,让农民在参与闲置宅基地及房屋盘活利用中得到实惠。对失去居住功能房屋或倒塌房屋、灭失后未恢复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可由村依法回收后重新分配给本村村民用于建房,或由原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将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用于耕种;对仍有居住使用功能的闲置宅基地及房屋,可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探索闲置宅基地及房屋市场化利用的有效途径。探索“农户+村集体+社会资本”的盘活利用模式,由村集体统一开发运营,将农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以租赁、入股、抵押、退出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对其进行投资开发,使参与的农民获得租金收入或分红收益等。如具有一定旅游资源好的乡村,探索推进闲置宅基地及房屋盘活与乡村健康养生,休闲农庄、乡村民宿、青少年研学游户外基地和乡村“创客基地”等多业态深度融合。如有优质特色农产品资源的乡村,探索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改造成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及现场品尝、观摩与采购等空间。如农村公益事业长期发展滞后,探索将闲置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规划改造,用作乡村图书馆、乡村展览馆、乡村自习室、乡村大讲堂、乡村球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